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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七期

前不久,一家环境研究所认为,云南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所进行的大象表演是对亚洲象的虐待,因而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景区停止表演。

法院审理查明,野象谷景区经批准获得亚洲象驯养繁殖许可证,其用于展演的亚洲象并非被救助的野生亚洲象。法院认为,是否构成虐待野生动物,应考虑野生动物的生理特征,需要从行为的实施方式、性质、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等方面综合审查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野象谷景区存在故意虐待亚洲象的行为。

本案最终驳回了这家环境研究所的诉讼请求,但是法院的判决也同时指出:秉持生态文明理念,要求人们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辩证统一,保护优先并不排斥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规范利用,合法适度的亚洲象展演或者科普活动,能够增进公众对亚洲象的了解,增强公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

本案中,环境研究所对野生动物展演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表达了人们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愿望。虽然法院以野象谷景区并不存在虐待行为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但通过此案也呼吁广大群众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反对非法猎捕、杀害、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为野生动物提供更为安全、文明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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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 贺臣 编辑 | 李滟

视频剪辑 | 鲍孟涵 摄像 | 徐豫

主编 | 蒋琳

监审 | 钟倩

本文内容系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农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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