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亲戚有个案子,物业公司提供了对方的名字、住址及身份证号码,写好了诉状,准备向法院起诉,可苦于没有被告的身份证信息。烟语君遂拨通了当地法院的立案庭电话,询问这种情况如何立案。

接电话的女性工作人员一听,立马回复:立案必须提供被告的身份证信息!烟语君继续提问,是不是可以申请法院帮助核实查询?工作人员答复:法院不负责提供查询,想要查询去找律师!烟语君继续问道,这个案件很简单,不需要律师代理,如果让律师查询,必须是律师代理的案件,可原告家庭实在困难,且仅是要求查询被告身份,律师能给查询吗?工作人员重复答复到,法院不负责查询,没有被告身份证信息,法院不立案后,遂挂了电话。

按照网上仍可查询到的,201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证信息的答复》,“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原告如果在起诉阶段能够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一方面有利于被告身份的识别,足以使该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另一方面有利于后续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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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法院的“答复”可见,提供了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就已经够了法院应当立案的足够信息。奈何最高法院的公开答复,到了下面的法院根本不予执行,且立案与否的审核权又掌握在人家手里,让当事人又奈其何?

此外,按照这名法院工作人员给出的办法,结果必然是要么只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代理,动辄就要花费几千元的律师费,要么花钱单纯的找律师查询被告的户籍信息。

要知道,按照公安部门的律师查询户籍信息规定,律师需要提供与委托人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或是委托书,只能对自己代理的案件查询户籍。仅是查询户籍而收费,这不是逼着律师违规有偿户籍信息查询吗?

可是,法院硬是有了身份信息也不给立案,也不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被告身份信息,而是告知只能找律师查询。这不是逼着当事人让律师违规查询吗?如此这般,造成的违规情形,法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如此这般操作的,是全国法院的普遍现象吗?还真的不是!公开查询得知,广东高院2023年就出台了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可申请法院查询被告户籍信息的工作指引(好不好用不知道,起码人家地方法院有这么个规定了);南昌县法院为解决当事人起诉时没有被告的身份信息的困难,与县公安局签署了《关于建立户籍人口信息快速查询机制意见》,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对被告(第三人)身份信息材料当事人申请,可由县法院向公安机关查询被告户籍人口信息;为当事人减少当事人诉累,2021年4月,安州区法院便主动与区公安分局沟通协调,建立身份信息查询协作机制,解决了当事人因被告信息不全申请立案“空跑”“多跑”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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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的是,以上这些法院的做法,最高法院的规定,并不代表所有的法院都是如此。一面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都不行的全部身份证信息,一面是律师不代理案件就会出现查询户籍信息违规而当事人仅是缺少一个身份信息而已,这不是逼的当事人、律师左右不能的死循环吗?

如此的司法死循环还有多少?有多少的违规违法,是因为这样的司法死循环逼出来的?举个例子,在一些法院,进门安检要求不能带包、带手机,还有不能带笔记本电脑的。当事人进了法院,没有了这些基本的通讯工具,基本就是跟外界失去联系了。

别说手机如今可提供的证据保存、法律支持等功能,就是联系法官开庭都成了困难。因为手机不准带造成的证据举证不力;因为手机不能带造成的开庭无法及时沟通的迟到等法律后果,究竟是应该由法院安检负责,还是由当事人自己负责,这不是司法死循环吗?

如此的司法死循环,大致的做法都是:司法人员根本不遵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的规定,最多是给出一个本院决定的解释,就可以向当事人宣布一条不听不行、不遵守诉讼活动就没法进行的规定,当事人真的按照这个规定办理了,出现的违规违法责任,则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如果当事人不去违规违法的话,就根本完不成司法人员下达的司法任务,司法诉讼就没法进行。

最近,网上出来一则律师在某检察院遭遇如此司法死循环的视频:律师到某检察院的检察服务中心反映问题,视频出来的接待人员,一不告知自己的身份姓名,二不穿制服,面对律师询问其身份情况时,转身离开拒不接待。律师要求向其上级领导投诉,其表示可以投诉,但又不提供领导的联系方式。律师无奈拍视频留证,却被其举着文件告知,信访场所不得拍照。最后,据说律师因为拍照被检察院工作人员报警,带到派出所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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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0年12月3日,最高检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检察制服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时统一穿着的制式服装。检察徽章是证明检察人员身份的专用标识。检察人员在下列工作中,应当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徽:......(四)接待来访群众;......律师要求检察服务中心人员穿着制服,不是按照规定要求正确履职吗?

2007年3月26日起实施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住址和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经宣读或者交信访人阅读无误后,由信访人和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律师要求检察接访人员告知自己的姓名、职务,难道不是正当要求吗?

奈何律师的以上两个依规提出的申请,不仅没有得到检察人员的正面回应,反而遭到了如此要求就拒不接待的答复,律师拿着手机录制视频,反被拿着文件规定警告——此地不准录像。

自己不执行规章制度,却拿出规章制度来要求别人!我可以不按规定执行,但你不能不听从我的安排,而且不能对我的行为录像取证,否则我就拿文件规定治你!

律师要投诉接待不规范,可到了上级部门那里,会不会又遭遇到,你投诉接待人员违规,证据呢?不准录像,哪来的证据?欢迎投诉我,可我不告诉你姓名职务;欢迎到上级投诉,但我不告诉你联系方式。到底律师手机的手机该不该举,这不是司法死循环吗?

很多的法律人张口闭口的背法律规定,很多司法人员挂在嘴上的你怎么不依法办事,可在现实司法事务中,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司法规定,乃至在很多的司法人员那里,行得通吗?律师况且如此,老百姓可想而知。

最高法院院长张军上任以后,提出了一个“如我在诉”的口号和要求,要求司法人员办案子要设身处地的站在案件当事人的立场上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可真正到了司法事务的一线,是否能落到实处呢?对于这些不按司法规定、规章制度办事的司法死循环,当事人又能如何呢?总不能官司还没打,先把司法人员、司法机关得罪了吧?

犹如此号曾经说过的,除了看司法宣传、普法案例,只有真正将司法流程走一遍,才会知道将法律法规、司法文件上的规定,落实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有多难!唉!事非经过不知难,老百姓打官司真的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