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行为可以做到物尽其用,更好地发挥其价值,但在日常实践中擅自转租的行为却有可能会引发纠纷。近日,城固法院审结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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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5日,赵某通过路边商铺的招租广告认识了许某。经过一番洽谈后,赵某以为许某是该商铺屋主,许某也未向赵某告知商铺的权属情况,双方便订立书面租赁协议,约定赵某承租该商铺用作奶茶店经营,租期一年,每月租金2000元。当天,原告赵某通过微信转账将24000元支付给许某,许某将房屋钥匙交给了赵某,赵某开始对该商铺进行装修。

两天后,该商铺所有权人龙某得知许某转租行为后,通知许某解除合同,并要求赵某停止装修、立即撤离,后又更换了商铺门锁,致使赵某无法使用该商铺。原来,商铺所有权人龙某此前将商铺租赁给许某,许某此时又将商铺转租给不知情的赵某,其转租行为并未得到龙某的同意。无奈,赵某只能要求许某返还租金,在多次要求许某退还租金遭拒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许某退还租金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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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根据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协议、微信转账及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租赁商铺的事实。因被告许某并非商铺的所有权人,其享有商铺租赁权的权利基础系与龙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现商铺所有权人龙某以商铺不得转租和转租未经其同意为由,解除了与许某之间的租赁关系,致使原告赵某已无法实现租赁商铺的目的,故赵某有权要求被告许某退还租金24000元。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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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在涉及房屋租赁时,无论出租人或承租人都应多加注意:承租人应注意审查房屋权属情况,了解出租人是否享有房屋所有权或转租权,确定转租合同的租赁期限是否在原租赁合同的终止日期前,尽可能了解原租赁合同中的相关约定,避免承担风险;房屋所有人要注意观察出租房屋动态,发现擅自转租及时作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