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标准由各省市人社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每个地区的天气情况、经济发展情况不同,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也有很大差异。

01、全国各省市高温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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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非高温作业员工也要发放高温津贴?

部分地区非高温作业人员企业也应当发放高温津贴:

(1)山东省《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

一、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2)江西省《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3〕248号)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选择按月发放高温津贴的,每年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用人单位选择按照劳动者实际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计发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

(3)甘肃省《关于调整甘肃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269号

二、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

(4)宁夏省《关于调整全区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的通知》(宁人社发〔2014〕45号)

二、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

03、公司不发高温津贴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向员工支付高温津贴,员工可不可以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呢?实务中各地有不同规定。

(1)支持经济补偿

江西省《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71号]

六、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2012年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高温津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不支持经济补偿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九十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和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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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公司安排高温作业员工能否拒绝?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40℃时,全天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5)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6)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