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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榭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榭关缉查字〔2024〕3号

当事人:宁波黛斯乐器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冰捷,海关注册编码:3302933855。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贸城中路306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18年4月9日至2022年2月11日期间,当事人委托宁波北仑报关有限公司等报关公司以一般贸易向海关申报进口尤克里里吉他等10票货物,报关单号为310120181019972268、310120181019939572、310420191049981012、310420191049961712、310420191049912200、223320191001470176、310420201049969767、310420201049926927、310420211049960502、310420221049984905,申报品名尤克里里吉他、木吉他等,其中2718只尤克里里吉他、12只木吉他的申报商品编号均为9202900090,申报CIF总价38.55万美元。经查明,上述2718只尤克里里吉他、12只木吉他实际CIF总价68.65万美元。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伪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上述尤克里里吉他等货物,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经核定,上述涉案货物完税价格计人民币459.4万元,应缴纳税款计人民币75.57万元,偷逃应纳税款计人民币33.66万元,伪报价格部分所对应的走私货物完税价格计人民币2037483.1元。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2、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及检察意见书;3、报关单证材料;4、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核定货物价值表;5、邮件记录、真实发票等刑事卷复印件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伪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尤克里里吉他等货物,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伪报价格部分所对应的走私货物。其中没收尤克里里吉他208只;其余无法没收部分的走私货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该部分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1761333.4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指定的宁波银行(地址:北仑区信拓路行政商务区海华楼A座)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