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法院妇联齐发力 离婚纠纷巧化解

——黄某诉李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黄某(女)与李某经法院判决离婚,但未就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进行处理。2023年7月,黄某向阳东区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阳东区法院判决李某向黄某一次性支付补偿款10万余元,李某以补偿款过高为由向阳江中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阳江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家庭内部事务,双方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依法一判了之,不利于真正化解双方矛盾,也不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便启动“法院+妇联”联动调解机制,争取对该起纠纷实质定纷止争。案件承办法官和市妇联维权干部、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阳江站)工作人员从双方的家庭状况、经济能力、孩子情感需求等角度深入进行分析,耐心劝说双方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分期向黄某支付补偿款10万余元。

典型意义

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处理离异夫妻财产,体现了对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如何保障离异家庭的孩子尽可能少地受到父母离异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家事案件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本案调解员从女方离异后需面对的生活社会压力、如何为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以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以及让子女感悟到父母虽离异但对其关爱不变等方面成功劝说男方在财产处理上作出让步,让女方、子女更好地面对离婚带来的困境。该纠纷的成功调解,不但使剑拔弩张的夫妻二人和平分手,还妥善处理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这也是市法院与市妇联推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联动工作机制落地落实、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让法律的公正和柔情相得益彰,守万家灯火,护社会稳定。

【案例二】

妇女产假期间离职原福利待遇仍应依法保护

——某公司诉茹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茹某入职某公司担任电商部主管一职,2022年12月24日顺产分娩一子,2023年1月17日返岗,2023年2月16日离职。茹某认为某公司在其仍处于哺乳期就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损害其劳动权利,遂于2023年2月27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依法裁决某公司需向茹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产假期间工资及年终奖。某公司认为茹某是自行离职,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阳东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可视为某公司与茹某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应当向茹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妇女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省范围内符合生育子女的妇女,顺产一胎的,可享受产假共178天,且产假期内原相关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正常享受。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向茹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产假期间工资、年终奖共3.6万余元。

典型意义

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处于“三期”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但在劳动领域内,处于“三期”内的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本案彰显捍卫妇女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引导全社会强化尊重妇女意识,营造生育友好环境。

【案例三】

为困难残疾妇女撑起保护伞

——陈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3日,陈某与邓某(女)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曾因生育子女问题沟通、交流不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邓某的亲属于2018年11月生育张某后,无力抚养张某,邓某在征得陈某及其亲属的同意后,陈某与邓某共同抚养张某,张某跟随陈某、邓某共同生活。2022年5月,陈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后,陈某、邓某开始分居,张某跟随邓某共同生活。2023年3月,陈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邓某婚前患有癫痫,为精神残疾二级人员,无劳动能力及收入来源,主张陈某应给予经济帮助。

裁判结果

阳东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陈某、邓某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关系仍没有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邓某为精神残疾二级人员,无劳动能力和固定经济来源,陈某作为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应当给予邓某适当的补助。结合本案案情及双方的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从保护弱势妇女、残疾人角度出发,酌定由陈某支付邓某经济补助费50000元。

典型意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该制度旨在保障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本案中,法院考虑女方因患精神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实际,在男方负担能力范围内判决其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帮助,充分发挥离婚经济制度保障离婚时精神残疾一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弘扬和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四】

“第三者”受赠夫妻共同财产需返还

——余某与何某、张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余某(女)与张某是夫妻。何某曾与张某在同一公司共事,系张某的直系下属,期间双方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自2019年3月至2021年2月,在余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先后多次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向何某赠与款项合计292537元,其中包含“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余某以张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何某,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判令何某返还全部款项。

裁判结果

阳江中院生效判决认为,张某向何某转账的292537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转账行为构成赠与。余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光盘等证据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何某与张某存在婚外情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该赠与行为取得余某的同意或事后追认,且该赠与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故认定张某向何某赠与292537元的行为无效,依法支持余某的请求,判决何某返还全部款项。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婚内出轨侵犯配偶财产权的典型案例。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未经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处分行为无效,取得财产的第三方应当将财产全部返还。夫妻之间负有忠实义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违背了公序良俗。本案的处理结果对婚外情这一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明确予以否定性评价,保护了夫妻共同财产,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在社会上引领文明家庭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五】

离异妇女遇困境,多元救助暖人心

——钟某与易某离婚后抚养费、财产分割补偿案

基本案情

钟某(女)与易某原为夫妻,2017年6月,在阳东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离婚,约定儿子由钟某抚养,易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500元;夫妻共有房屋归易某,易某自行负担房屋尚欠的按揭贷款,并支付11万元补偿款给钟某。易某一直没有按调解约定履行支付抚养费和补偿款的义务。钟某离婚后不久被确诊为乳腺癌晚期,为治病欠下近30万元债务。因易某没有按约履行房屋贷款还款义务,2023年7月,钟某作为共同贷款人被阳江市农商银行起诉还款。钟某自觉无力承受种种压力遂向市妇联求助。

处理结果

市妇联接案后认真研究案情,组织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阳江站)(以下简称“阳江市妇女维权服务站”)法律志愿者进行调查,确定易某确未履行支付抚养费和财产分割补偿款的义务,便指导钟某向法院递交材料申请对易某强制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钟某取回部分执行款项,缓解了经济压力。对于被银行起诉还款问题,阳江市妇女维权服务站为钟某联系阳江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处也快速指派了法援律师为钟某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应诉。阳江市妇女维权服务站法律志愿者以律师身份督促易某履行相关义务,申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易某表示尽能力履行相关义务。为更好帮助钟某治疗疾病,市妇联积极为其链接医疗救助资源,缓解钟某的困难。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不少困境妇女往往无力应对生活压力而向妇联“娘家”求助,本案就较好地体现了妇联组织为困境妇女提供维权服务,送去“娘家人”的温情关怀。面对钟某的求助,妇联干部、法律志愿者耐心倾听,做好心理安抚,精准把握问题症结,专业引导,充分调动社会资源,低成本、高效联动协调处理求助者的难题,及时帮助求助者缓解经济压力,筹措治病资金,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案例六】

维护妇女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

——陈某与郑某人格权纠纷

基本案情

陈某与郑某曾是朋友关系,郑某认为因陈某介入其婚姻导致其与前夫离婚而对陈某心生怨恨。2023年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郑某多次在抖音平台发布涉及陈某的视频作品,并使用带有侮辱性质的文字言辞贬损陈某,且未经许可泄露了陈某姓名、居住地址、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其所发视频被点赞、评论、收藏、转发数十次。后陈某向江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及维权费用等。

裁判结果

江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郑某未经陈某允许私自在抖音平台发布陈某照片,且以非正当目的在抖音平台披露陈某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侵犯了陈某的肖像权、隐私权。郑某在视频、图文及评论中使用明显带有贬损性质的文字,该内容经多次点赞、评论、转发,引发他人对陈某品德及职业的负面猜测,客观上给陈某造成了负面影响,精神上对陈某造成了一定打击,使其具有抑郁倾向,郑某的行为亦侵犯了陈某的名誉权。据此,判令郑某立即停止侵犯陈某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删除抖音账号中发布的损害陈某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的侵权言论,并在抖音账号中向陈某进行书面道歉。

典型意义

互联网时代,微信、抖音等APP具有信息传播便利、广泛、快捷的特点,已成为我们不可或缺的社交媒介。但是,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按键伤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遇到纠纷,应通过正确的渠道解决,而不应将抖音等平台作为泄愤的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人民法院依法规制通过社交网络平台侵犯妇女肖像权,贬低损害妇女名誉权、隐私权的侵权行为,维护妇女人格权益。

【案例七】

丈夫发生婚外情判赔离婚损害赔偿金

——张某诉谢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谢某(女)2002年8月登记结婚。张某于2023年7月向阳春市法院起诉与谢某离婚。谢某同意离婚,但主张张某婚内多次发生出轨和家暴行为,要求张某赔偿离婚损害赔偿金。谢某同时主张离婚后没有房屋居住,要求张某支付经济困难帮助款。

裁判结果

阳江中院生效判决认为,张某与谢某对离婚达成一致意见,应予准许。谢某离婚后没有房屋居住,生活存在困难,张某应支付15000元经济困难帮助款给谢某。从谢某提交的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的内容可知,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婚外情,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诚的义务,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谢某请求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35000元给谢某。

典型意义

夫妻之间应互相珍惜、彼此恪守忠诚义务,共同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实施婚外情的行为,均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同时,夫妻间亦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本案法院判决张某向谢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和经济困难帮助款,体现了对过错方的惩罚,体现了保护离婚弱势方合法权益的司法态度,向公众传达了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八】

抚养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

——钟某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钟某(女)与梁某于2012年11月登记结婚,2013年9月生育儿子梁小某。2015年8月,钟某与梁某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由梁某直接抚养梁小某,但事实上梁小某由钟某直接抚养。梁小某现已年满十周岁。钟某为取得梁小某的直接抚养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梁小某的抚养权归自己,梁某按月支付梁小某的抚养费1000元给钟某。梁小某向法院陈述自己一直跟随母亲钟某生活,不认识梁某,不同意与梁某共同生活,愿意继续跟随钟某生活。

裁判结果

阳江中院生效判决认为,虽然钟某与梁某在离婚时协议约定梁小某由梁某抚养,但事实上梁某并未履行过抚养义务,梁小某依旧随母亲钟某居住生活,并已形成了稳定的生活习惯和学习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确定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上,应当尊重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梁小某现已年满十周岁,能够表达真实的意愿,其在一审诉讼期间明确表示愿意随钟某一起生活。钟某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亦无法定的不宜抚养子女的情形,由钟某抚养孩子更为适宜,故对钟某请求变更抚养权的主张予以支持。另外,判决梁某按月支付梁小某抚养费800元,直至梁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典型案例。关于如何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这一基本原则,司法实践中通常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孩子的真实意愿、孩子的稳定生活状态、父母的条件等。本案中,法官以倾听孩子的心声为基础,又从现实角度出发,出于对孩子跟随母亲稳定生活了长达八年之久这一考量,并且该事实能够侧面反映母亲具备提供不亚于父亲的物质保障能力,故判决由母亲直接抚养。本案的处理为如何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提供了司法参考。

【案例九】

依法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非婚生育子女抚养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21年,刘某(女)与麦某处于未婚同居关系,并非婚生育一子一女,两人于2021年分手。两个子女均没入户,也没入学读书。刘某及麦某均认为无力抚养两名子女,意图弃养,找到阳春市妇联希望得到帮助。

处理结果

阳春市妇联维权干部、广东省维权与服务站(阳春站)的工作人员认真耐心倾听刘某的陈述,总结刘某的真实诉求是希望和麦某各抚养一个孩子。阳春市妇联认为该求助案涉及面广,经综合考虑后决定联合镇妇联、镇司法所、镇综治办和刘某所在村委会等相关人员组成调解组,共同对刘某与麦某进行调解,以期两个子女的抚养得到更为妥善的处理。调解组以两名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首要目标,对刘某及麦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历经两次调解,成功劝说两人达成调解协议,儿子由麦某自行抚养,女儿由刘某自行抚养,双方互不干涉对方工作和生活。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非婚生子女虽系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但责任在其父母,子女无任何过错,其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该起纠纷中,妇联部门始终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联手综治办、司法所、村委会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给刘某提供全方面的服务,合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发挥法律和心理双管齐下“1+1>2”的效果,最终使本案得以较为圆满地解决。

【案例十】

“外嫁女”获同等村民待遇

——冯某与某村委会村集体收益分配案

基本案情

冯某(女)出生于海陵区某村,1988年与郑某结婚,婚后夫妻俩领养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儿子随母亲姓冯,后夫妻双方于2003年离婚。冯某及其儿子冯小某户口均登记在某村委会,期间冯某一直生活在该村,于2016年9月纳入低保,目前在深圳工作。2021年村委会将村集体一块沙滩地出租,收益依照村规民约分配给村民。村集体认为冯某是外嫁女,依照村规民约的规定,外嫁女及其所有子女入户其村户口只能作为挂靠户处理,不能享受村集体经济利益。村集体不同意将沙滩地出租收益分配给冯某,但是村集体已经分配一份出租收益份额给冯某儿子冯小某。冯某认为,在每年村集体收益分配当中,其作为该村村民,依法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平等领取村集体收益份额权益。

处理结果

海陵区妇联接到上级妇联关于冯某反映村集体收益分配问题后,即迅速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件与冯某诉求,安抚冯某情绪,深入该村委会全面了解情况。后海陵区妇联组织冯某与村委会积极沟通协商,寻求解决办法,建议村委会以低保困难户的特殊性,协商各村民代表,人性化人情化解决问题,避免过激行为和事态恶化。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冯某集体收益分配问题。经调处,村民大会通过了冯某的诉求:冯某可享受某村沙滩租地利益分红,依法享有与其他村民平等的领取村集体收益份额。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中的各项权益。该法律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集中体现,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本案中,妇联组织联动民政、信访和司法等部门与村委会协调,共同探讨案件的处理方式,引导双方互相理解、协商,最终妥善解决了冯某“外嫁女”同等村民待遇问题,为这起“外嫁女”维权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来源】阳江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