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太逗论述案件提出三个观点。网友:适合二八案件吗?

今天,看了一篇采访何太逗的文章,他论述案件提出了三个观点,总的观点是“证明力不足100%,不影响有罪判决”。

文章一上来,何太逗说了一句名人名言:我说过不少废话,但不是假话;有些人说过不少假话,但不是废话。

何太逗提出的三个观点分别是:

其一,刑事诉讼中,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的概率应该达到90%以上。这就是说,法官认为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在90%以上,就可以判被告人有罪。

其二,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可以低一些,因为民事裁判一般不涉及被告人的生命权和人身自由。一般来说,法官认为原告方证据的证明力达到70%-80%的概率,就可以判决原告方胜诉。

其三,某人的投毒案,只要孙某有1%作案的可能性,那么,这1%的可能性并不影响该案的有罪判决。

大家都知道,多年前的一起投毒案,随着被害人的病逝又浮出水面。对于案件嫌疑人的确定,各方多年来一直模棱两可,而何太逗坚持认为孙某就是当年的投毒者。

何太逗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的有罪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证明的结论能排除合理怀疑。一个案件发生之后,在客观世界中留下了很多证据,但是其中很多都没能进入司法程序。有些证据可能已经灭失,有些证据可能没有被侦查人员发现或提取。司法人员没有办法去亲身查看案件事实,只能通过证据去间接认识案件事实。“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这只是一个美丽的传说,因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都做不到不枉不纵。

何太逗表示,哪个国家的证明标准,都没有要求判定有罪的证据达到100%的确定性。司法人员不是神仙,不能保证判决都是百分之百的正确。所以,刑事案件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在90%以上、民事案件原告方证据的证明力达到70%-80%的概率,就可以判被告人有罪。

看了何太逗的三个观点,很多网友眼前一亮:这三个观点适合二八案件吗?

大家都知道,何太逗也是二八案件的热心关注者,不仅在杨梅子上畅谈自己的认识,还单独发视频、写文章阐释自己的观点。

大家都记得,当初何太逗说当年大药房没有监控,好多证据灭失,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偷换,劝说许妈得饶人处且饶人,劝说广大网友散了吧;何太逗还说,有80%的几率是错换,有20%的几率是偷换,要说偷换只能是郭希志一个人干的。

有的网友说,感觉何太逗对不同的案子有不同的观点。他提出的三个观点,是为了服务投毒案而说的;而针对二八案,何太逗又有不同的观点。别看何太逗说投毒案只要有1%的可能就能判定有罪,但是,对二八案件20%几率为偷换,他照样顽固地坚持是错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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