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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双方已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还能追偿吗?

车辆相撞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请求行使代位求偿权获得赔付却被驳回是为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又是什么?一起来看看这起案件了解一下吧。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马某驾驶小轿车与何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事故所在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二人负同等责任,并于当日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约定自行承担各自车辆的维修费用,不久之后,何某向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同时保险公司向何某支付了车损赔偿款 25770元,保险公司认为事故系同等责任,其应当享有代位求偿权,遂将马某起诉至湟源县人民法院,要求马某支付代偿款13985元。

法官审理

本案中,被告马某与案外人何某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的事实发生后,在处警交警主持下,双方已经在现场达成了车辆维修费用自行承担的意见并签订了协议,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且在审理中也未有证据证实双方协议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证实何某已明确放弃了对被告马某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由于何某已经放弃对第三者马某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保险公司也不再有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事故发生后,何某未及时向原告保险公司告知该事实,致使原告保险公司向何某进行了赔偿,也引起了后续的诉讼。

代位求偿权的实现条件之一,是作为被保险人的何某享有对第三者责任方马某的索赔权,而何某自愿放弃向对方索赔的权利,致原告保险公司失去了向第三者代位求偿的法律基础,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现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保险代位求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在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在本案中,即原告保险公司代理何某向第三者被告马某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而之所以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因为在事故发生后,何某与马某达成了协议,被保险人何某已经放弃了对第三者责任方马某请求赔偿的权利,导致原告无法实现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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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温馨提醒,在财产保险中,如双方已经达成协议,或者已取得了对方的一定赔偿,譬如出现此案中的情况时,一定要向保险公司说明情况,避免重复追责,如果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涉嫌违法犯罪,同时一定要留存达成的协议等各类相关证据,在发生保险公司追偿的情况时,可以凭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来源 | 湟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