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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卢某1、卢某2诉卢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卢某1、卢某2母亲孙某某与被告卢某某于2017年9月1日生育原告卢某1,同年11月2日在东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20年5月22日生育原告卢某2。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于2022年12月底开始分居,原告卢某1、卢某2现随其母亲孙某某生活。分居后被告卢某某共计给付抚养费2000元,孙某某与被告卢某某二人现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另查明,二原告母亲孙某某述称其无业,被告卢某某述称其月收入4000多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的范围一般为当期费用和已经发生的费用。本案中,二原告尚且年幼,本应得到父母更多的关爱及照顾,而被告卢某某作为二原告的父亲,未尽到作为父亲应尽的责任,未履行抚养义务。根据本院查明被告卢某某的收入情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考量,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卢某某应给付原告卢某1、卢某2抚养费2023年1月至2023年7月抚养费为(1000元/月/人×2人×7个月)14000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抚养费,被告卢某某还应支付上述期间的抚养费12000元。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大多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能否要求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或母支付抚养费,这是本案的争议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明文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父母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给付抚养费的范围一般为当期费用和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本案正是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作出如上判决,旨在呼吁父母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善待子女。

案例二

陈某某诉李某某、李某1、东海县某小学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某、被告李某某系东海县某小学学生。2022年6月某日,陈某某与李某某午休期间打闹,不慎致原告受伤。事发时,没有老师在场巡视、监管。事发后,被告东海县某小学及时联系原告家长送医。

原告伤后至医院住院治疗8天,支付医疗费一万七千余元。被告李某1为原告垫付医疗费二百多元,并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法定代理人陈某某七千元。

2022年7月21日,连云港某鉴定中心对原告的后续治疗费、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陈某某外伤致右侧锁骨骨折,行手术治疗,建议补给后续手术取出内固定手术相关费用壹万元(或以实际发生为准)。2、被鉴定人陈某某的护理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60日,营养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90日;再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的护理期限、营养期限为15日。原告支付鉴定费1400元。

另查明,被告李某1系被告李某某监护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本案中,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事发时都已年满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在午休期间追逐打闹,该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二人对该行为可能导致伤害后果具有认知能力,但仍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慎致原告摔倒受伤,具有过错。

被告东海县某小学在午休期间校内有学生的情况下,未安排老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课余安全进行巡视、监管,对学生打闹行为未及时提醒制止, 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具有一定过错。

鉴于原告受伤是午休活动时发生的突发事件,综合分析原告受伤的时间、地点、原因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原告某某承担40%责任;被告李某某承担40%责任;被告东海县某小学承担20%责任。因被告李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监护人即被告李某1对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等损失,系鉴定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法院一并予以处理。

根据查明的事实、连云港地区相关赔偿标准及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原告陈某某因本次伤害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等在内共计合计40086.01元。原告上述损失,由被告东海县某小学赔偿20%,计8017.2元;被告李某1赔偿40%计16034.4元,扣除已支付的7253.03元,被告李某1还应赔偿8781.37元。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中陈某某、李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学校作为管理者,应承担起安全保障义务。本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原被告的过错程度进行了划分,合理确定原、被告的责任,既有利于推动教育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又有利于引导家长、学生提高安全意识,共同维护校园安全。

案例三

陈某某与方某某等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方某某因琐事在东海县某处发生肢体冲突,后徐某某、李某1、李某2、孙某某、王某某等人赶到,李某2将方某某带离现场,徐某某、李某1、田某、孙某某、王某某对陈某某进行殴打。后陈某某被送到医院治疗。经东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为轻微伤。后东海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李某1、徐某某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七百元的处罚,给予孙某某、王某某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百元的处罚。因李某1、徐某某、孙某某、王某某不满十六周岁,对其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经连云港某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头皮挫裂创、头颈肩手部多处软组织损伤。误工(休息)期限为伤后30曰,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均同住院期间。后陈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方某某、李某1、李某2、孙某某、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赔偿各项费用一万六千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当事人众多,又涉及未成年人,为了妥善化解矛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双向保护,本院依法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当庭给付了费用,原告撤回起诉。因方某某等人均为未成年人,承办法官没有就案办案,在调解过程中,对方某某等人的家长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要求家长教育孩子遵纪守法,家长签署了《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表示会加强对孩子的家庭教育。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对未成年人的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让其承担起家庭教育的责任,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推动家庭教育责任落实到位,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四

包某1与包某2法定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包某1与被告包某2(女)系兄妹关系,被继承人包某某、王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前共生育两名子女,即原、被告。2020年11月,被继承人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获赔死亡赔偿金446899.2元, 目前该款项暂存于法院账户。2021年4月,被继承人包某某去世。被继承人包某某、王某某在被告包某某处遗留存款100000元。两位被继承人生前均没有立遗嘱。二人生前均有退休工资,原、被告均未与其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处理可参照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包某1、包某2根据自身的情况以不同方式对被继承人进行照顾或看望,对包某1提出的包某2应少分财产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被继承人包某某、王某某在被告处存款人民币10万元,原告包某1分得人民币5万元,被告包某2分得人民币5万元;被继承人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暂存放于法院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446,899.2元,原告包某1分得人民币223,449.6元,被告包某2分得人民币223,449.6元。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民法典》中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不因自然人的性别不同而有所差异。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未与继承人共同生活,继承人也不存在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原告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符合应当多分而被告应当不分或少分的情形。基于案件查明的事实,本案判决被继承人的存款及死亡赔偿金原、被告各分得一半,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维护了妇女权益,有利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