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商事仲裁是一裁终局,但仲裁胜诉后,并不意味着胜诉成果就此定局,仍存在被司法审查程序推翻的可能。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及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持续增多,争议问题也愈加纷繁复杂。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商事仲裁团队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和研究积累,尤其在总结大量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梳理了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数千个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裁判观点,针对实务中高发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类型化的梳理分析形成书稿(即将出版),并通过“法客帝国”公众号陆续推送百余篇书稿文章,以飨读者。

仲裁机构送达程序违法,能否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阅读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也即民事诉讼中,如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人民法院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当事人。那么,仲裁程序中,仲裁机构能否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本文分享一则案例,对该问题予以分析。

裁判要旨

仲裁机构采取公告送达开庭通知的方式,而不采取书面通知直接送达或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属于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不应执行该仲裁裁决。

案情简介

一、2020年4月13日,在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日昇昌公司”)与熊校军、樊晓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大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庆仲(裁)字第(181)号裁决书。

二、因熊校军、樊晓翠未按仲裁裁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日昇昌公司向孝感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孝感中院于于2020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熊校军、樊晓翠送达(2020)鄂09执161号执行通知书。

三、熊校军、樊晓翠请求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其理由是:1.违规利用中介公司扣除异议人费用,异议人实际并不欠63194.42元;2.异议人未收到仲裁书,也未通知异议人出庭,剥夺了异议人的抗辩权,程序违法。

四、孝感中院经审理后,裁定不予执行大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庆仲(裁)字第(181)号裁决书。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本案中,大庆仲裁委员会采取公告送达开庭通知的方式通知熊校军、樊晓翠,而不采取书面通知直接送达或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属于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中未保障异议人熊校军、樊晓翠申请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应当认定为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故熊校军、樊晓翠申请不予执行大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庆仲(裁)字第(181)号裁决书时,孝感中院支持了其申请。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仲裁送达是仲裁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石,仲裁送达应兼具考虑送达的公正与效率,兼顾当事人仲裁权利的保护和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也即《仲裁法》中规定的送达方式为书面通知,不包括公告送达。如仲裁机构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通知当事人,且在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形下缺席判决,属于仲裁程序违法,当事人可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2.除送达程序违法,当事人可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外,仲裁中存在其他程序违法的,当事人均可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如仲裁裁决书未列全当事人;当事人在仲裁中申请鉴定,仲裁庭不予回复等。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在再次的实体审理中,争取对自身更为有利的结果。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点击图片即可进入小程序购买)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四十四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 “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粤高法〔2018〕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立案执行。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你院请示中提出的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一、仲裁机构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径行根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 二、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

前款规定情形中,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办理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执行案件,适用本批复。 此复。

《大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五十八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代理人,或者以邮寄、传真、电报等方式送达当事人、代理人。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孝感中院审理时认为:

大庆仲裁委员会在未联系到熊校军、樊晓翠时,通过在报纸上公告送达开庭通知及领取裁决书的通知方式,而该送达开庭通知的方式,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送达方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和《大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八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代理人,或者以邮寄、传真、电报等方式送达当事人、代理人。”的规定。仲裁送达是仲裁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石,仲裁送达应兼具考虑送达的公正与效率,兼顾当事人仲裁权利的保护和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大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均没有公告送达开庭通知的规定。现大庆仲裁委员会采取公告送达开庭通知的方式,而不采取书面通知直接送达或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属于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中未保障异议人熊校军、樊晓翠申请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熊校军、樊晓翠异议申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件来源

熊校军、樊晓翠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9执异95号】

1

除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通知当事人属于仲裁程序违法外,仲裁裁决书未列全当事人,也属于仲裁程序违法,应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案例:李才芳、昭通市泰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6执异58号】

昭通中院审理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本案中,马豪系仲裁申请人,虽然仲裁过程中自行撤回作为申请人,但昭通市泰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反请求中马豪系当事人,仲裁裁决书中应当列马豪为当事人。另外,昭通市泰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提出时效抗辩,昭通仲裁委员会也没有进行审理,存在漏审漏裁的情形。因此,昭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违法,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此处 北京云 亭 律师事 务所, 为作 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主编简介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

欢迎就文章所讨论的法律问题与我们联系

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

电话:010-59449968;

手机:18501328341(李舒律师)

18601900636(唐青林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6号瑞赛大厦16/17/18层

(来访请提前预约,否则恐无时间安排接待)

云亭法律实务书系

我们推出的系列文章经过精雕细琢、修订完善后,陆续集结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欢迎购买。有部分作者反映买到盗版书,还给我们微信发来盗版书的截屏。为此我们开辟作者直销渠道“法客帝国书店”,确保100%正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