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又称固有取得,是指非依他人的所有权而取得的所有权,如生产、收取利息等,即属于原始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

劳动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无主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先占、善意取得、没收、征收、税收。

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

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

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和其他合法原因。

至于善意取得,是民法中的一项特别的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第三人在善意的情况下,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由于善意第三人的取得不是根据一个合法有效的继受,不是原权利人的让与,所以,善意取得是一种原始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1、标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在内,二者的区别仅在于受让人有理由信赖物权处分人有处分权的缘由不同—前者源于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后者源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2、转让人无处分权

转让人如果具有处分权,则对于受让人而言构成继受取得,不属于善意取得。转让人无处分权包括没有所有权和所有权受到的限制两种情形。

3、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受让

首先,必须依据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才可以发生善意取得,非依据法律行为受让的不发生善意取得,如法定继承、公司合并等。其次,此处的法律行为应该具有“财产交易”的性质,即受让人必须付出了对价,具有有偿性。有偿是指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手让,具体包括互易、买卖,担排除了赠与、遗增等无偿方式。

4、受让人手让财产时为善意

民法上的“善意”,指不知情。即在受让人与无权处分人进行民事行为的当时,第三人不知对方对标的物无处分权。善意取得为即时取得,因此善意的准据时点原则上应以法律行为发生时即“受让财产时”为准。至于事后知情与否,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

5、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者登记

对于不动产,依法应登记的应当已经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对于动产,已经完成交付。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物权上的效果:

(1)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上的权利消灭。

(2)受让人取得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所有权人须承受该他物权负担。

(3)因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受让人不承受原标的物上原有的权利负担。

2.债权上的效果:

对所有权人因善意取得遭受的损害提供法律上的救济,包括侵权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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