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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一季度机动车牌证作废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以及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第四条相关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现将本市符合上述条件的车辆的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予以公告牌证作废。

特此通告

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4月15 日

▲2024年第一季度公告牌证报废车辆信息一览表

机动车注销登记办理指南

一、办事流程

1、将机动车交到报废车船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若车辆“状态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发生故障无法驾驶,建议联系报废车船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拖移。

地址:贺州市昊达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广西贺州市鹅塘镇厦岛村潇贺大道南侧(高速东出口500米处)

联系电话:0774-5212136、13978436658

2、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机动车号牌、身份证明材料(商务局需提供)交给报废车船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3、办结注销后,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由商务局出具)及《机动车注销证明》(由车管所出具)交给机动车所有人。

温馨提示: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被盗抢骗的,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及抵押、质押备案期间等状态不予办理注销业务,若有可能出现上述状态的或其他疑问,建议提前携带车主身份证明材料到车管所查询,或电话咨询:0774-5291868。

二、办事资料

区分单位和个人:

情况1(单位或公司):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情况2(个人):

1、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详见身份证明说明);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号牌。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宣传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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