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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行业和市场发生了太多的事情。对于不少企业而言,需要记录和回忆的太多,不止是一时涨跌,不只是一些感受和启发,还有一些思考。

希望过去的每一步、每一时、每一地、每一事、每一人、每一物,都能成为引起现在和未来的因子,并有所印证。

希望企业、品牌、产品和服务可以越来越好。

作者 | 张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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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豫报

如果时间有答案,现在记录还不晚......

早在20年前,物管经常发生代收纠纷。

其时,一些小区连续上演由该市多家物业管理公司联合发起的对水、电、气、热等费用的“罢收”风波,并一度引起当地政府紧急出面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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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是“无代收义务”、“问题复杂”、“革命”等论点纷争,一边是“罢收”和“停供”的对峙。

对于“罢收”风波焦点,法律界也传出这样一种声音:供应单位作为垄断企业,长期“霸道”经营固然需要批评,但物管公司看似慷慨激昂的理由也有值得商榷之处。

如此,若想彻底解决“罢收”之争,理顺产权关系和法律关系是关键。

今天看来,对于各地物管,仍有一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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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公司‘罢收’之争的意义已有较多评价,称之为‘革命’也不为过。

但需要换一个角度判断,仅从打击垄断者的“霸气”评价尚不足以体现真正的价值存在。

有律师表示,产权归位及理顺法律关系将是争议的核心问题。通俗一点说,就是业主终要弄明白:小区内哪些东西是“我”的,该如何行使权利,并承担哪些费用,这些费用花在何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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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台物权法之前,有关小区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也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根据相关规定与合同的约定,结合物权理论来加以判断。

事实上,住宅小区内的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由开发商在房屋建造时一并施工建设,其建造成本已打入房价,并随房屋产权一并转让给业主。

同时,小区配套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部分,其产权也应随房屋产权转移而转移。但这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无法进行分割。因此虽然每个业主都是产权人,却无法单独直接进行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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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作为业主集体组织的业主委员会也往往不能及时成立而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即使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开发商一般也不与业主委员会办理实物、资料移交和文件变更手续,相关水、电、气、热的供应合同及设施登记仍在开发商名下,或由其移交给了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

基于产权和用户是两个法律问题,最终导致小区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理论上虽然确定,但产权主体往往处于事实上的缺位状态,造成相关设施的使用、管理与维护无法真正落实。这种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产权主体实质上的缺位,必然留下争议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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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作者:游走街头巷尾,破旧单车骑行者,单车、背包、老年机,用温暖的文字给您,愿我们的光能在你身上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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