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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蓝天彬律师,来自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在今天的刑辩论坛上,我发言的主题是“刑事辩护要敢于尝试、善于突破”,简要地分享几点:

第一,查阅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大家是经常去做的。那么,复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否有可能?我认为要敢于尝试,尽力争取,不要自我设限。

之前,有个案件,我认为存在刑讯逼供,提供了相关线索,申请复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检察官一开始不同意,说之前都不让复制的。我还是不放弃,提出之前在其他案件也复制过,需要的话我可以打开电脑给他们看,希望这次也能复制,不然几十个小时的讯问视频,要在检察院看很久,不太方便。

经过多次沟通,可能他们也看到我在较真,最终同意复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复制一次之后,我发现不完整,又和检察官沟通,检察官找公安机关,过段时间我再去复制剩下的光盘。

有了复制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那就好办多了,可以针对每个细节截图分析。

后来,我们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最终把当事人的有罪供述排除了,不再作为证据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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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有些案件,合议庭成员包括法院院长或副院长,这时候我们除了找承办法官沟通,还要积极主动找院长或副院长当面沟通。我们是科层制社会,院长或副院长的话语权更大一些。

之前,有个案件,检察院建议量刑四年半,经过我们和副院长反复沟通,把刑期从四年半,逐步降到三年,两年半,最终降到两年三个月。也就是说,要敢于、善于和法院院长、副院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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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坦白加退赃,是否可能减轻处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退赃可以从轻处罚。通常来说,坦白加退赃,大家认为可以从轻处罚,但不太可能减轻处罚。不过,在侵财类犯罪中,我们认为是有可能的。

依据在哪里?

我们看《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那么,如何理解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

第一种情形,“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是指特别严重后果必然发生或者极有可能发生,但因犯罪嫌疑人的坦白而避免了发生。

比如,有一笔几千万元或者几亿元的资金,马上要转移到境外,因为犯罪嫌疑人坦白,避免了转移,也就是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发生,这时候可以考虑减轻处罚。

第二种情形,如果特别严重后果已经发生,但因犯罪嫌疑人的坦白,而使特别严重后果得以消除的,也应该予以同等评价。

只有这样,才能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作为,挽回损失,消除后果,恢复社会关系,这也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体现。为此,对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从而挽回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的,也宜认定为“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

在侵财类犯罪中,侵犯的是财产性利益,被害人最关心的就是挽回损失。在诈骗罪或盗窃罪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坦白了,也全额退赃了,消除特别严重后果,相当于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我们认为可以减轻处罚。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

当然,这条规定主要适用于侵财类犯罪案件的辩护。如果在职务犯罪中,因为侵犯的是职务廉洁性,不太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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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我们非常希望大家都能够用起来,和检察官、法官多沟通,就像当年的正当防卫条款,本来一直就像僵尸条款,一直沉睡着,后来因为几个重大案件爆发,才激活起来。

以上就是我的分享,希望有机会和大家多多交流,谢谢各位!

蓝天彬律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前政法记者,毕业于厦门大学,专注于刑事辩护,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终止侦查、改判缓刑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