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商事仲裁是一裁终局,但仲裁胜诉后,并不意味着胜诉成果就此定局,仍存在被司法审查程序推翻的可能。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及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持续增多,争议问题也愈加纷繁复杂。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商事仲裁团队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和研究积累,尤其在总结大量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梳理了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数千个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裁判观点,针对实务中高发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类型化的梳理分析形成书稿(即将出版),并通过“法客帝国”公众号陆续推送百余篇书稿文章,以飨读者。

案件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阅读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也即对于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于仲裁案件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本文分享一则案例,对该问题予以分析,供读者参考。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只有在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方可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根据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而不属于对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案情简介

一、师大附中耒阳分校与邓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阳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衡仲裁字第112号仲裁裁决。

二、2019年4月2日,师大附中耒阳分校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阳中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衡阳中院作出(2019)湘04民特1号民事裁定,驳回师大附中耒阳分校的申请。

三、2019年4月15日,衡阳中院对本案立案执行。执行中以发现该案涉及非法集资为由作出(2019)湘04执256号执行裁定,不予执行邓世华申请强制执行(2018)衡仲裁字第112号裁决案。

四、邓世华不服上述执行裁定,向衡阳中院提异议,请求对本案恢复执行。衡阳中院认为,本案因涉及非法集资,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故该院裁定不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驳回邓世华的异议请求。

五、邓世华不服,向湖南高院请求对本案强制执行。湖南高院经审理,裁定撤销衡阳中院(2019)湘04执异65号、(2019)湘04执256号执行裁定。

六、师大附中耒阳分校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撤销湖南高院复议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执复201号执行裁定和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执异65号及(2019)湘04执256号执行裁定。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师大附中耒阳分校与邓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阳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衡仲裁字第112号仲裁裁决。后师大附中耒阳分校向衡阳中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衡阳中院以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为由,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裁决。邓世华不服,向湖南高院申请复议。湖南高院裁定对仲裁裁决应予执行。后师大附中耒阳分校向最高院申诉。

至此,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时,实际涉及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衡阳中院能否直接以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为由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二是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是否正确。

关于衡阳中院能否直接以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为由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其中仅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方可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且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不存在执行主体或执行标的涉犯罪线索的情形。即便认为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根据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亦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而不属于对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因此,衡阳中院依职权以本案涉及非法集资犯罪为由认定应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关于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裁定,是从实体上否定了仲裁裁决的效力,如对该裁定不服的,只能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应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衡阳中院及湖南高院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本案错误。

虽然湖南高院在审理结果上正确,但其在适用程序上存在错误,故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并撤销了衡阳中院和湖南高院的裁定。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 人民法院只有在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方可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本文分析的案例虽然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但系案外人涉嫌犯罪,并不存在执行主体或执行标的涉犯罪线索的情形。故法院无权依职权直接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2.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均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对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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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七十五条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衡阳中院审理时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因涉及非法集资,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故该院裁定不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邓世华的异议请求。

湖南高院审理时认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本案是否涉及非法集资犯罪?对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执行案件,裁定不予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本案是否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经查,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邓世华及师大附中耒阳分校均未发现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事实,案外人鼎和担保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其仅是邓世华及师大附中耒阳分校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人,并未直接发生借贷法律关系,其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不影响对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民间借贷事实及其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衡阳中院作出的(2019)湘04执异65号执行裁定认定本案涉及非法集资犯罪,事实查明不清,理由不足。(二)对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执行案件,裁定不予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了不予执行生效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包含:(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本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是案件涉及刑事案件,并不属于以上法定情形,因此,裁定不予执行(2018)衡仲裁字第112号裁决书于法无据。据此,湖南高院裁定撤销衡阳中院(2019)湘04执异65号、(2019)湘04执256号执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时认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以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为由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二是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是否正确。

一、关于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以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为由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问题

对于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执行法院能否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了不予执行生效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包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认为,人民法院只有在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方可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根据湖南高院查明的事实,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邓世华及被执行人师大附中耒阳分校均未发现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事实。衡阳中院异议裁定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及非法集资,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湖南高院复议裁定称“邓世华与师大附中耒阳分校之间仅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系案外人鼎和担保公司”,本案不存在执行主体或执行标的涉犯罪线索的情形。即便认为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根据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亦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而不属于对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因此,衡阳中院依职权以本案涉及非法集资犯罪为由认定应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二、关于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裁定,是从实体上否定了仲裁裁决的效力,如对该裁定不服的,只能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应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衡阳中院及湖南高院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本案错误。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待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本案衡阳中院经审查拟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后,未向湖南高院报核,未经湖南高院审核直接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裁定,确属不当。另申诉人提出复议案件立案后未向其发受理通知书的问题,经查属实,亦属不当。

综上,申诉人师大附中耒阳分校的申诉请求部分成立。衡阳中院(2019)湘04执256号执行裁定、(2019)湘04执异65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湖南高院(2019)湘执复201号执行裁定虽然撤销上述裁定,结论正确,但适用复议程序予以审查不当,均应予以撤销。

案件来源

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耒阳分校、邓世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93号】

*此处 北京云 亭 律师事 务所, 为作 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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