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为引导上市公司积极现金分红,进一步提高分红的持续性、稳定性,深交所对《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中有关分红的规定作出以下优化安排。

一是对分红不达标采取强约束措施。将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纳入“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的情形。

其中,深市主板方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的公司,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年均净利润的30%,且累计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将被实施ST。

创业板方面,考虑到不同板块特点和公司差异情况,将分红金额绝对值标准调低至3,000 万元。同时,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1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3亿元以上的创业板公司,可豁免实施ST。回购注销金额纳入现金分红金额计算。

二是推动上市公司一年多次分红。要求上市公司综合考虑未分配利润、当期业绩等因素确定现金分红频次,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增加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进一步明确中期分红基准,消除对报表审计要求上的理解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