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

泰安交警发布消息:

两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侦破!

案情回顾

案例一

3月28日9时36分许
灵山大街与望岳西路路口
发生一起
共享电动车与电动自行车
碰撞事故
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摔倒受伤
共享电动车驾驶人逃逸

城西大队交警

确定嫌疑人行驶路线

锁定肇事逃逸驾驶人

次日,嫌疑人到案

案例二

3月28日11时57分许

泰山大街三里小区北门处
一电动自行车与一辆外卖电动自行车
发生交通事故
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轻微擦伤,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外卖员逃逸

接到报警后
城西大队民警立即展开调查
确认嫌疑人身份、行车路线
并于4月1日将其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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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源:泰安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