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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彭州法院成功调解一起

劳动争议案件,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增强企业依法用工意识,

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2023年,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因王某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为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后经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裁决结果遂诉至法院。

达成调解 当庭履行

为实质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刘佩云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经充分释法明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该公司当庭一次性全额支付了王某工伤保险待遇,该起劳动争议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订立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这里提到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满一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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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怎么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里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部分转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

供稿:卢林兰

编辑:袁 侨

审核:尹鹏 赖雪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