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网络直播带货,繁华表现背后隐藏的刑事法律风险——从“直播间170万元货仅卖一单,六人被刑拘”新闻事件谈起

本文作者:徐莹

随着网络购物逐步成为人们购物的重要方式之一,网络直播带货成为风口上的行业,吸引各方入场。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务,希望通过流量主播的直播,推荐商品或服务,增加销量;主播为实现商家销售目的,提供经营服务或代言服务,明星主播、网红主播纷纷加入;平台为上述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公司提供中介服务,链接主播、平台、商家。各方在这个直播电商生态中各司其职,获取利益。

但是,正如所有新兴行业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所面临的问题一样,网络直播带货行业飞速发展,一边是市场的高度繁荣,获利者不乏其数,一边是各种问题不断出现。近期媒体报道的牵涉明星黄圣依、扬子的“1.16腊肉直播事件”,便是网络直播带货问题的暴露。

根据媒体报道:2024年1月5日,王某(商家)与晟宸泽传媒公司签订直播协议。王某提供商品,晟宸泽开展多轮直播售卖,并承诺邀请明星、网红助力站台。届时,王某只需要交10万元坑位费,就可以最低保底得到140万元实际销售额。直播结束后还将扬子、黄圣依和覃进展三人与产品同框带扩的授权切片视屏免费赠送王某,以便持续宣传产品。

1月16日直播当天,扬子、黄圣依并未依照合同约定内容与产品同框,产品仅在覃进展一人的匆匆介绍下,不足两分钟便被替换。王某备货170万元腊肉,仅销售1单。王某赶到晟宸泽与好妈妈影视公司的办公地,却发现早已人去楼工。王某报案。

3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立案告知书》显示,闵行分局以好妈妈影视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公司六名工作人员已被刑事拘留。

合同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法律列举了五类情形:(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诈骗,是正常商业行为中的风险,应当由商家自担?还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隐瞒了真相、虚构了事实,做出了虚假承诺,让商家产生错误认识,交付财物?本起案件,反映出网络直播带货各方主体对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仍然存在认识误区。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公司组织类似直播已经是第三场,之前已经直播两场,全国受骗商家高达200多户,多名明星,网红参加直播带货,商户被骗金额达到约3000万元,而直到第三场才有商户报案维权。事件引发舆论关注后,好妈妈影视公司法人李某、晟宸泽公司负责人汤某也在接受新闻记者采访或在商家直播中相继发声,认为该事件自己无责。各方反映体现出人们对于网络直播带货中出现的行为性质认识不一,触犯法律红线了而不自知。根据媒体报道,晟宸泽传媒公司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可能存在虚假承诺、虚构事实等方式,后又有逃匿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当然,是否最终构成犯罪,还有待公安机关的进一步调查以及检察院的审查,法院的最终认定。如果构成合同诈骗,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该事件的发生,应当给网络直播带货的各方打上一针镇静剂,在高速发展中停下来思考、关注一下合规经营的问题,否则,不仅是财产受到损失的问题,更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那么,网络直播带货可能涉嫌的刑事法律风险有哪些,哪些主体可能构成犯罪?

1. 诈骗、合同诈骗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可能涉嫌本罪的主体:

商家、M公司、主播、平台

#表现形式

诈骗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很多,比如本案中的好妈妈影视传媒公司来;比如主播以直播带货为幌子,收取用户购货钱款,而实际根本没有交付货物或服务的行为;比如商家明明不能提供商品或服务,以直播带货为幌子,利用主播进行直播带货,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商家或者公司有欺骗行为时,主播、平台是否能够撇清责任?主播、平台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但如果主播是在明知的情况下,为了获取利益而实施了宣传、推广、或者引流行为,平台在明知的情况下,未充分履行监管责任,提供网络平台,也可能别被认定为帮助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

2.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可能涉嫌本罪的主体:商家、主播等

#表现形式

因为网络带货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看到、感受商品或者服务,只能通过主播的介绍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实践中有商家或主播就利用了网络带货的这一特点,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企图获取利益,殊不知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

#案例

刘某、赵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2017)粤0115刑初437号

3.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可能涉嫌本罪的主体:商家、MCN、主播等

#表现形式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通过网络直播带货进行销售。

#案例

四川省凉山州昭觉县公安局办理的“曲布”“赵灵儿”为主要代表团队的网红直播带货案件,成都小虞助农传媒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将普通产品假冒大凉山农特产品进行销售,法院最终判定相关人员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4.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进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可能涉嫌本罪的主体:

主播、MCN、团队运营人员等

#表现形式

表现形式:主播或运营公司,明知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如名牌包、名牌服饰等。

#案例

廖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1)沪0110刑初205号

5. 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可能涉嫌本罪的主体:

商家、M公司、主播、平台

#表现形式

卖惨带货、虚假助农。

#案例

如网络熟知的“凉山孟阳”“凉山阿泽”网红账号,实际是由最终被法院判决构成虚假广告罪。

6.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刑法》第221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成立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可能涉嫌本罪的主体:商家、主播等

#表现形式

商家、主播在直播带货,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为了提高自己生产或代言产品的销售量,在没有充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贬损市场同类产品,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案例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法院判决杨某女、杨某男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案。杭州某公司在抖音平台上宣传本公司隐形眼镜产品,公司员工杨某女负责策划、宣传,邀请杨某男担任主播,开通抖音账号,带货该公司产品。直播带货过程中,对同行产品进行贬损,直接导致同行公司产品订单被取消,造成经济损失。

上述可能涉嫌的罪名,只是常见高发刑事犯罪,并不涵摄全部可能涉嫌的罪名。随着网络直播带货的发展,问题的逐步暴露,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实践指导不断得到完善,想要借助法律不完善而打擦边球的种种行为最终触犯法律,甚至被追究刑责,只有各方均充分具备合规经营的意识,网络直播带货行为才可能被真正规范,合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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