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为规范食品广告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食品广告发布提示如下:

一、发布食品广告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二、食品广告中涉及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食品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允诺等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三、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最新科学”“最新技术”“国家级”“最佳”等用语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

四、食品广告中表明推销食品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优惠价格或促销活动有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应当在广告中明确表明。

五、食品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六.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七、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八、禁止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预防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九、食品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

十、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食品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十一、广告代言人在食品广告中对食品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食品作推荐、证明。

十二、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十三、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宣传无节制饮酒和出现饮酒的动作以及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内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酒类广告。

食品安全系万家,监督管理靠大家。请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依法严格审查广告内容,认真自查整改。广大消费者注意甄别和辨识广告宣传内容,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因虚假违法广告欺骗、误导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请注意留存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进行投诉。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

来源:忻州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