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残忍虐猫行为的徐某,今年报考南京大学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专业的研究生,笔试第一名,面试不合格,被调剂到兰州大学相应专业,并在网络上引发轩然大波:

一方面,人们迫切希望对残忍虐杀动物者施加惩戒,苦于没有法律支撑,所以希望通过舆论施压阻止名校录取其为研究生;

另一方面,让一个有虐猫前科,疑似心理扭曲的变态去就读高度敏感和能量巨大的核物理专业,公众也实在是放不下心来。

好在,兰州大学最终没有录取徐某,理由是复试面试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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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这是综合各方面意见之后最理想的一个局面了:

首先,在结果正义层面满足了舆论的关切,缓解了公众的担忧,没有真的让一个虐猫者去研究核物理。

然后,在程序正义层面也守住了底线,没有强行生造出一个道德条款来拒录虐猫者,明面上也没有用“领导高度重视”的特事特办来解决问题。

但我也知道,这个结果其实各方也都有不满意的地方:

支持严惩虐猫的一方认为,应该尽快立法立规,对虐待动物的行为做出惩戒,最好是严厉的惩戒,以防止这样的人进一步演变到危害人类社会。他们主张大学应该明确以“道德败坏”为由拒绝录取徐某,这样才能立下规矩。

支持程序正义的一方认为,法无禁止即为许可,既然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都没有明确虐待动物者不得录取,那就不应该以此差别对待任何一位考生。如果舆论一呼吁就能让一位笔试第一名的考生落榜,那就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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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以上两方的观点都存在一定程度把法规和道德混杂起来讨论的问题,都不太可取。

人活在社会中,不可避免要同时受到法规和道德的约束,这两者有很多重合的地方,但也存在本质的不同。

第一,法规应该是清晰明确的,白纸黑字成文的,一件事情是否违背法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应该是一目了然无可争辩的。

而道德却是模糊的、多元的,是在社会土壤中不断生长的,对一件事情是否合乎道德的判断必然是存在争议的。虽然我也主张虐猫是不道德的行为,但我完全明白,社会上还有相当多的人认为“这没什么大不了”。

法规必须是所有人需要遵守的,而道德必定是一部人认同的。

第二,违背法规所导致的惩戒是硬性的,也有具体明确的执行方,要么是司法机关,要么是学校这样带有公共属性的机构,重点在于一视同仁和无可避免。比如杀害野生保护动物这样的违法行为,其惩戒后果就是硬性的,由国家司法机关执行。

而违背(部分人的)道德所导致的惩戒则是软性的,是不可预期、难以量化的,也没有明确指定由谁来执行。

比如虐猫这样的事情,当事人可能在婚恋、交友、求职的时候遭遇差评和抵制,这就是他可能会付出的代价,但是我们也知道,社会上也一定存在不介意老公、朋友、员工虐猫的人,事情曝光之后他肯定会活得艰难一些,但并不是完全没有生存发展空间。

第三,对违背道德的事情实行软性惩戒,不作明确规定,并不是社会安全秩序的漏洞,恰恰相反,是对我们每一个人的保护。不加选择地把道德要求固化为法律法规,最终会导致一个人人自危的社会。

我知道你可以拍着胸脯说自己永远不会虐猫,那给蜗牛、水蛭撒盐的事情你干得出来吗?

我知道你可以拍着胸脯说自己永远不会偷拍,那地铁上偷瞄别人手机屏幕、偷听同事说话的事情你干过没有?

我知道你要说这些程度不同、性质不同,问题的关键在于,由谁对一种疑似违背道德的行为做出定性的判断?通过什么方式来确定严重恶劣的程度?由什么机构来做出道德审判决定施加怎样的惩罚?

正因为上面这些问题搞不清楚,不具备可操作性,不应该轻易把决定权托付出去,所以才应该区分清楚法规和道德,给那些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不对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没问题的行为留下模糊的空间,给社会留下自由自主做出反应的空间。

我个人明确反对虐待宠物的行为,同时我也明确反对在现阶段立法禁止虐待(某些)动物。

实际上,不立法并不意味着对虐待动物的人就没有任何的惩戒。我们生活的社会,社会上的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道德标准来决定对待虐猫者的态度,可以谴责他、孤立他、拒绝与他合作,这正是“道德惩戒”所实施的方式。

具体到南京大学和兰州大学,你说面试官是不是带了一定程度的主观偏见才判定徐某不合格?我想大概率是有的,这样挺好,这种事就应该只做不说,做出来是正义,说出来就是犯错。

这才是一个健康社会的模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