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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简介:张鼎,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1期,转自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公众号。注释及参考文献已略,引用请以原文为准。

摘要

裁判文书公开会产生声誉影响。裁判文书能够承载声誉功能,具有降低交易成本、配置失信后果、提升守信激励等价值,其发挥声誉功能的机制包括声誉信息的生成、存储、传播与验证。裁判文书公开作为声誉机制可能会导致声誉修复困难、声誉过度联结、影响过度扩散、诉权行使障碍、不良行为模仿、不准确信息干扰等负面声誉后果,应当设置适当的规范控制声誉后果。通过控制声誉信息丰简度、选择其他替代机制、不公开等方式可以在边际上调节控制声誉后果。对劳动诉讼、离婚诉讼、性犯罪三类裁判文书的声誉影响及其规范控制的分析有助于提炼一般规则原理。

一、问题的提出与界定

随着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长期实行,裁判文书公开的声誉影响逐渐凸显。司法系统已经关注到裁判文书公开的声誉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了公开裁判文书中的信息对求职、婚姻、商业的负面影响,比如,求职被拒、家庭不睦、融资困难等。最高人民法院还提出,应当避免裁判文书的不当公开对个人正当权益、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公开裁判文书的不利影响可以被提炼为声誉影响。如何理解裁判文书公开的声誉影响?如何控制声誉影响?裁判文书公开是否应基于声誉影响作出调整?如何调整?可以说,讨论裁判文书公开的声誉影响既有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能增进对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研究。

声誉是社会中广泛存在的现象,但学界并没有严格的声誉机制定义。出于行文目的,本文采取信息经济学进路,将声誉机制定义为社会群体生成、存储与传播能够反映声誉主体属性特征、行为方式等声誉信息的过程与涉及的规范,以及个人或集体基于声誉信息作出决策的过程。声誉机制的价值在于为社会交往提供决策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声誉机制促使当下行为影响未来利益,能够约束机会主义行为。声誉机制形式众多,如闲言碎语、群体记忆、评分机制等。裁判文书中的信息能够作为声誉信息来源产生声誉影响。随着电子政务建设推进与政府数据公开幅度加大,执法与行政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正成为重要的声誉信息来源,对裁判文书公开声誉影响的研究具有一般意义。

裁判文书的声誉影响体现了裁判文书的声誉价值。202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将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等界定为信用信息,裁判文书包含此类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创设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时就曾明确指出:“通过上网公布真实的裁判文书,推动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同,裁判文书中的所有有关涉案当事人的信息均能构成声誉信息,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主要体现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意愿,并不能反映其属性特征、行为方式。所以,改革者认为应尽可能公布真实姓名或名称以满足社会对真实信息的需求。制度的实践远比理论复杂,当裁判文书中的信息涉及当事人社会评价时,是否公开裁判文书就会成为争议事项,法院对此有着不同的权衡。

就裁判文书公开的声誉影响的讨论通常以隐私权、名誉权或个人信息权益等个人权利进路切入。有研究认为,裁判文书中的信息真实有效,传播裁判文书中的信息不构成名誉侵权;又因为裁判文书为公开内容,利用裁判文书中的信息不构成隐私侵权。此种进路并没有触及裁判文书公开引发的声誉争议,在不构成侵害隐私权、名誉权的前提下,当事人也可能遭受声誉影响。同理,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无法厘清裁判文书声誉机制涉及的利害。对裁判文书声誉影响的考量需要超越法律形式寻求适当的制度安排。社会评价降低是违约、违法主体应得的负面声誉后果。问题不在于何种权利受到侵害,而在于多大社会范围、多长时间的负面后果是合理的,以及在后果考量的基础上选择收益大于成本的制度安排。本文认为,公开并非实现裁判文书声誉功能的唯一选择。

二、裁判文书的声誉功能

说明裁判文书的声誉功能及其机制是理解与应对声誉影响的前提。社会结构变迁导致声誉机制的社会基础由关系紧密型转变为关系疏离型。社会基础的转变导致诸如裁判文书等公共信息回应的声誉需求增多,裁判文书的声誉功能增强,声誉影响加深。作为司法的终端产品,裁判文书中记载的案件事实、裁判结果能够体现当事人的属性特征、行为方式,公开的裁判文书中的信息能够为他人获取并用于交往决策。裁判文书发挥声誉功能的机制包括生成、存储、传播、验证声誉信息,具有精准配置违约、违法行为造成的负外部性与约束机会主义行为等价值。

(一)声誉功能的社会基础

社会交往过程中存在大量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确定性,比如,合同相对方是否会守约、求职者是否会违背职业道德、幼儿园职员是否会侵害儿童等。声誉机制通过生成、存储声誉主体的属性特征、行为方式等声誉信息降低社会交往中信息不对称程度,回应人们对交往决策的信息需求。裁判文书是法院通过司法程序生成的信息产品,其中既有对涉案当事人的法律评价,如是否违约,也包括对当事人过往行为的详细描述,这些信息能够体现当事人的属性特征、行为方式,其他主体能够借助裁判文书中的信息形成声誉判断与作出决策。以上说明,裁判文书能够承载声誉功能。

尽管就裁判文书的声誉功能存在质疑,裁判文书在社会交往中已经成为声誉信息来源。广西一企业曾声明“不接受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这说明劳动仲裁与诉讼记录会影响求职者。有时,社会鼓励人们通过裁判文书发现声誉信息。比如,一些自媒体鼓励人们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未婚夫/妻是否有过家暴、出轨等行为。更为普遍的则是声誉信息自动化处理,诸多企业信息平台将裁判文书网中的文书与其他公共信息平台收集的信息汇集、整理,勾勒企业声誉。实践中对裁判文书声誉信息的利用不尽合理,在公开裁判文书时应当考虑裁判文书公开的声誉后果。

裁判文书的声誉功能与社会结构变迁紧密相关。其一,在一个关系紧密的群体中,声誉信息为群体成员分享、记忆。在一个关系疏离的社会中,以熟人关系网络为依托的声誉机制失效,声誉信息形成与传播的成本增加。声誉主体隐瞒、修饰声誉信息的成本降低。因此,以裁判文书网为代表的公共数据平台成为人们获取声誉信息的来源。其二,关系紧密的社会中,人们通过日常交往形成综合准确的声誉判断;在关系疏离的社会中,人们基于有限的信息形成片面声誉判断。数据技术的发展使得声誉机制回归万事普遍联系的传统,裁判文书的公开与数字化使得文书中的信息成为声誉信息的万事之一,声誉判断复归综合。

(二)声誉功能的机制

讨论社会内生的声誉机制可以阐明裁判文书承载声誉功能的机制。社会内生的声誉机制包括声誉信息的生成、存储、传播与验证机制,裁判文书承载声誉功能同样也包括以上四重机制,且相较于传统的社会声誉机制具有比较优势。

在声誉信息的生成方面,裁判文书生成的声誉信息更加精准客观。声誉通常形成于社会互动过程中,比如,消费、金融、婚恋、工作等过程。在交往过程中,交往相对方或他人就声誉主体的人品、属性、行为方式等形成判断。但由此形成的信息可能是不准确的、主观的,并不一定能够准确地反映声誉主体的属性特征与行为方式。相较于此,裁判文书中的信息是法院在客观中立情形下记载的信息,客观地描述当事人的行为方式以及就行为的法律评价。此外,诉争至法院的事项本就是直接反映涉案当事人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守约、守法倾向的事项,因此,生成的声誉信息更加精准。

在声誉信息的存储方面,裁判文书中的信息通过数字化与数据库的方式被稳定存储。社会内生的声誉信息存储于群体成员的记忆中,声誉信息很容易随着群体记忆的淡化而淡化,或因成员的退出而灭失。社会内生的声誉机制需要一些专门的记忆者,如多数人并不会持久记忆劣迹艺人,但少数网民则会在劣迹艺人试图复出时激活群体记忆。相比于群体记忆,公共信息作为声誉信息来源更为稳定,劣迹艺人名单需要的不是记忆者而是存储介质。同样,作为司法档案的裁判文书存储于档案馆、裁判文书网的服务器中,不会随着记忆的淡化、成员的退出而灭失,具有更强的稳定性。

在声誉信息的传播方面,裁判文书中的声誉信息具有超越社会关系传播的可能性。村口的闲聊群体常被誉为“消息灵通人士”,这是因为声誉信息的传播倚重社会关系网络,社会纽带是声誉信息传播的电报线。裁判文书在声誉信息的传播方面具有超越社会关系传播的能力,任何需要获取声誉信息的主体均可通过一定方式获得。裁判文书中的信息作为声誉信息在传播时存在公开与不公开的区别:对于公开的信息,任何主体均可通过公开平台获取声誉信息,以及这些信息还可能会被其他商业信用平台转载;对于不公开信息,其他主体可以通过申请等方式获取声誉信息。

在声誉信息的验证方面,裁判文书中的信息经过司法程序认证,可信度更高。社会交往范围的扩大使得自我塑造声誉的成本降低。由于缺少验证机制,自我塑造的声誉真伪难辨。并且司法文书不仅可以披露声誉主体试图隐瞒修饰的负面声誉信息,还可以消除他人虚构的负面声誉信息。比如,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一案中,司法审判证明了网传的负面声誉信息为谣言。裁判文书作为声誉信息来源在声誉信息验证方面具有优势:其一,裁判文书中的信息经由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确证;其二,无论是否出席诉讼,生效裁判文书均表明声誉主体认可裁判文书中的信息。

(三)裁判文书的声誉价值

承载声誉功能的裁判文书的声誉价值包括:降低社会交往中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交易成本,精准配置违约、违法行为造成的负外部性,增加失信成本进而威慑违约、违法行为。论述之便,这部分以基于实例改编的模型说明裁判文书的声誉价值。在有关声誉机制的研究中,纽约房东对租房诉讼记录的使用是一个被反复提及的例子。在纽约州,租房诉讼中房东败诉的概率较大。因此,房东会在签订租房合同前筛选租客,尽可能避免那些有过租房纠纷记录的租客,他们被认为有易诉体质。一些商业公司将租房诉讼记录收集整理成数据库出售给房东。租客的租房诉讼记录成为租客声誉的一部分。

在缺少租房诉讼记录的情况下,房东无法区分租客提起诉讼的概率。为了填补败诉后的赔偿责任,房东会在出租前上调租金。当房东可以获取租房诉讼记录时,其可针对不同类别租客采取不同策略。若租客有租房诉讼记录,房东可以选择涨价或者不租;同样,租客也可以主动提出涨价。可以预期,从未提起过诉讼的租客发起租房诉讼的概率更低,这可能是因为他们缺少诉讼经验、不愿意诉讼、不易与人发生纠纷。之于他们,房东预期的租房诉讼赔偿会更低,租金因此也会更低。简而言之,当租房诉讼记录可获取时,租房市场价格发生分离。

关于租房市场的分析说明声誉机制导致价格分离,在一个有声誉信息的市场中,有诉讼记录的个体的交易价格上涨;在缺少声誉信息的市场中,价格普遍上涨。声誉机制导致价格分离说明在缺少声誉机制时,没有诉讼记录的个体交叉补贴了有诉讼记录的个体。因此,诉讼记录的声誉价值在于精准配置租房诉讼造成的负外部性,降低甚至消除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无效率交叉补贴。在这个意义上,租房诉讼记录具有公共性并构成公共信息。

类似的机制普遍存在于社会交往中。当缺少声誉信息时,人们需要用更多的符号、资本证明自己的可信度,交往的对价与成本上涨。比如,求职时精心的衣着、反复准备的言语;恋爱中频繁的送礼、高额的礼金;常言所谓的“防人之心不可无”。当声誉信息可以获取时,人们就可以针对交往对象的声誉作出行为决策。当裁判文书成为声誉信息来源时,由违约、违法行为造成的负外部性被精准配置给违约、违法的主体,而非由整个社会承担。

通过精准分配违约、违法行为造成的负外部性,声誉信息改变社会交往方式。在关系疏离的社会中,人们的交往行为通常为单次博弈。违约、违法的主体可以在此时此处违约、违法,而在彼时彼处继续违约、违法。比如,违法食品加工者在行政处罚后,可以换个地方、等段时间继续违法。声誉机制将单次博弈转变为重复博弈,违约、违法主体不仅遭受直接的法律后果,还需要承担法律后果之外的声誉损失。在这个意义上,将裁判文书作为声誉信息来源有利于推动守法社会建设,约束机会主义行为。

上述分析表明,裁判文书具有声誉价值,能够承载声誉功能。但是否可以让裁判文书公开承担声誉功能仍存争议,尤其是作为制度信用可能会导致诸多负面后果。当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持续实行以及信息技术的运用,需要提炼分析裁判文书公开造成的负面声誉影响,后文将对此作出讨论。

三、裁判文书公开的声誉后果及其解释

承载声誉功能的裁判文书因文书公开会产生负面声誉后果。下文结合社会心理学、社会学、法学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和裁判文书公开的研究将可能导致的负面后果提炼为:声誉修复困难、声誉过度联结、影响过度扩散、诉权行使障碍、不良行为模仿、不准确信息干扰。后文就声誉后果的分析表明,尽管上述后果通常被归类为负面后果,但其并非当然是负面的,而是后果在边际上缺少控制所致。

(一)声誉修复困难

学者指出声誉制裁体系导致声誉修复困难,声誉修复困难并非当然的负面后果。若声誉易于修复,声誉主体的属性特征、行为方式未必改变,修复后的声誉并不能反映声誉主体的特征,易于修复的声誉并不能有效回应声誉需求、降低信息不对称、约束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声誉必然不是轻易可修复的。然而若声誉过于难以修复,声誉主体难以回归正常生活,实施诚信行为修复声誉的激励降低。如此,在缺少控制机制的情形下,声誉修复困难转变为负面后果。不加区分的裁判文书公开就极有可能导致后果失衡,理由如下。

其一,在关系紧密的社会中,通过长期的社会交往以及眼见为实、口耳相传的社会互动,声誉主体能够通过诚信行为修复声誉,声誉后果被控制在合理的幅度内。在关系疏离的社会中,声誉信息存储于裁判文书网等公共信息平台,能够持续为人所获取,影响难以消除。即使声誉主体通过诚信行为新增正面声誉信息,但公共信息平台并不收录正面信息,正面声誉难以抵销负面影响。其二,流动性较低的社会中,声誉主体可以背井离乡平衡负面声誉影响。但裁判文书中的声誉信息具有超越社会关系传播的能力,负面影响始终无法消除。其三,信用平台常用的声誉修复工具包括删除与标注,公开的裁判文书会被其他网站转载,单个平台的修复无法消除影响;又由于裁判文书记载的信息都可能成为声誉信息,因而不太可能实施删除与标注。

(二)声誉过度联结

有观点认为,社会信用体系具有不当联结的后果,即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研究者没有指出的是:裁判文书的声誉机制不仅包括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还面临社会认知中的联结问题。人们对交往主体的声誉判断,往往会由此及彼、事事关联,比如,某人犯罪,于是大家对他处处提防。看似毫无道理,却也有合理性。弱关系纽带只传递一些重要信息,获取信息的边际成本高于边际收益,人们便只能将仅有的声誉信息与待决的事项联结。但交往事项与声誉事项并无必然关联,仅有的信息还可能导致前见判断,引发认知偏差,声誉信息成为干扰信息,增加决策成本。在这个意义上,声誉联结的后果失衡转变为过度联结。因此,将裁判文书作为声誉信息来源需要考虑社会认知中可能产生的过度联结问题。

(三)影响过度扩散

声誉影响通常会扩散至声誉主体关联的个人、组织,对第三人产生影响。比如,当连锁餐饮公司中的一个店铺爆出负面事件,整个公司的声誉遭受影响。又比如,古语“养不教,父之过”。对第三人的影响具有正面后果,被影响的主体会受到激励去监视、管理、干预与监督声誉主体。当约束机制失效,扩散至他人的声誉影响转变为负面后果,给被影响的人造成损害。比如,父为子过的合理性在于父亲能够教育约束子女,但子为父过则很难具有合理性,子女很难约束父亲。因此,将父亲的不良声誉延伸至子女就可能会对子女造成损害。在实践中,社会信用体系经常表现为家庭连带制,家庭连带制存在侵害个人权利的风险,需要考虑声誉扩散机制所依托的社会约束机制,控制声誉影响的扩散范围。

(四)诉权行使障碍

学者指出,通过裁判文书公开推动社会诚信建设会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意愿,本文将其称之为“诉权行使障碍”。基于诉权行使障碍的质疑具有足够分量,降低当事人诉讼意愿与当事人诉权、法治建设之间存在张力。但质疑是否成立或症结何在,以及后果是否可欲则需要更为细致的分析。

诉权行使障碍与守信激励有关。应当考虑诉权行使障碍是否会激励守信。若遭受负面声誉后果的是被告,被告只能消极应诉,其只能通过守信行为避免诉讼,此种后果应当得到肯定。若遭受后果的是原告,原告的诉讼成本增加,原告的守信激励通常不会改变。在一些案件中,如雇主以劳动诉讼记录为由拒绝雇佣,劳动者因为没有违约、违法行为,守信激励的需求不存在,诉权行使障碍只会增加维权成本,因此这类案件中,应当以合适的机制避免负面声誉后果。在另一些案件中,若原告方是违反法律或者社会规范的一方,负面声誉效果则能够激励守信行为。诉权行使障碍与司法制度的治理目标有关。可以预期,由于裁判文书的声誉影响,调解结案率将会上升,这将减轻法院的诉讼负担。

(五)不良行为模仿

裁判文书公开可能导致不良行为模仿。以犯罪行为为例,犯罪发生率可能与社会感知到的犯罪数量有关。并无直接的实证研究证明这一推测,但一些研究具有启示意义。媒体报道犯罪行为可能引发潜在犯罪者模仿,潜在犯罪者借他人行为正当化自身的行为动机。曝光的犯罪数量增多可能会诱导潜在的罪犯实施犯罪行为,但感知犯罪数量与实施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明晰,抓捕率、刑罚程度等因素的影响更显著。总而言之,公开犯罪行为是否会导致犯罪发生率上升有待考察。公开犯罪行为还具有威慑作用,因此,还需要考虑威慑产生的收益与不良行为模仿造成的成本之间的关系。

(六)不准确信息干扰

裁判文书中的信息可能不准确。依照裁判文书写作规范,判决书中包括原告主张与被告抗辩,两者均描述了声誉主体的行为。法院很难去查明其中所有的、全部的事实主张,尤其是当事人的主观评价。以离婚诉讼为例,起诉一方的诉讼请求通常有“没担当、不关心家庭、冷暴力、不尊重”等主观评价。尽管这些主观评价与法院裁判有一定关系,但法院并不可能就主观评价作出认定与评价;即使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作出了评价,裁判文书也不太可能记载法院的评价。由于裁判文书不记载法院对此类信息的评价,当事人的主观描述成为不准确信息,但被评价的主体将遭受的声誉后果却是客观准确的。

上文分析表明,通常所称的负面声誉后果往往具有正面效用甚至本身就是声誉机制正常运行不可缺少的机制。这说明,声誉后果并非当然负面而是因为缺少制度设置控制负面影响导致后果失衡。当前,由于缺少配套的声誉信息共享以及控制机制,裁判文书的声誉功能主要通过公开的方式实现。不加区分的公开导致声誉后果难以控制。需要考虑以合适的方式实现裁判文书的声誉价值并且将后果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

四、裁判文书声誉后果的规范控制

合适的规范控制思路需要考虑制度运行的成本与收益。这一节引入边际分析方法,以边际思维审视,裁判文书承载声誉功能与社会既有的声誉机制存在替代关系,对声誉后果的规范控制可以采取控制声誉信息丰简度、组合替代声誉机制等边际调节方式实现声誉后果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平衡。

(一)边际上的声誉后果

合适的制度追求应当在边际上平衡成本与收益。声誉主体必然会遭受损害,但是制度选择不可能因为观察到负面后果与损害就改变,仅有当负面后果超过了正面后果——现实中更容易测度的指标是对负面后果的容忍程度——才应当考虑调整声誉后果。当前裁判文书公开是裁判文书承载声誉功能的主要机制。边际分析不主张大幅调整裁判文书公开制度以增强或者减轻裁判文书公开的声誉效果,事实上裁判文书公开的声誉功能相对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而言也是边际上的。因此,更为适当的方式应当是设置规范控制负面后果。具体的规则设计需要大量经验研究,本文的目标是提供控制思路与初步提炼规则。

(二)声誉后果的边际调节

边际上的绝对平衡难以达到,边际分析追求大致均衡。追求大致均衡的方式有:第一,作为声誉信息来源的裁判文书并非仅有公开与不公开两种状态供选择,而是可以设计各种中间状态。第二,可以通过个案判断逐步推进规则形成,比如法院通过个案判断形成更合适的裁判文书公开规则。第三,在边际上比较不同制度的后果进而选择其他制度作为替代,比如,其他法律规则、非正式制度等。无限细分规则会增加制度成本,应当探讨合适的调节方式。在法律后果不确定时,可以选择全有全无式的方案,即完全公开或完全不公开。

当裁判文书作为声誉信息来源时,边际分析可以在两个维度上展开。第一,在边际上调整裁判文书公开的信息丰简程度以调整声誉信息的丰简度。规则可以在完全公开与不公开之间选择,比如,有的案件可以公开姓名与案件类别、有的案件可以公开裁判结果、有的案件可以完全公开。第二,比较不同声誉机制的后果,若裁判文书公开作为声誉机制的制度成本高于其他可能的替代机制,则应采取替代机制或者与替代机制形成组合。

1. 声誉信息的丰简度

需要考虑不同案件类型文书的声誉价值以及可能后果。首先,一些案件类型的文书适宜承载声誉功能,比如,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类;一些案件类型的文书不适宜承载声誉功能,比如,婚姻家事类、涉及商业秘密类。因此,对声誉后果的调节应当区分案件类型。其次,在适宜承载声誉功能的案件类型中,不同案件类型实现声誉功能的机制不尽相同,比如,有的案件适宜名单式管理,有的案件适宜全文公开。还应当考虑总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的案件,规则设计应当为这些案件留出空间。

若裁判文书适宜承载声誉功能,则可以通过调整公开的信息量调节声誉后果。最低限度上,完全不公开任何信息。但若公开姓名、纠纷类型可行,则应当公开这些信息。如果声誉后果仍然值得重视,则应进一步公开法院查明的事实。最高限度上,则可以完全公开。控制声誉信息丰简程度还可以调节不准确信息。一些情形中,增加信息会消除不准确信息造成的干扰。比如,完整公开劳动诉讼文书可以说明劳动者为何与前雇主产生纠纷。

2. 替代声誉机制

裁判文书公开作为声誉机制与社会既有的其他声誉机制存在替代关系。对裁判文书公开声誉后果的控制可以通过替代机制选择或者组合不同的机制实现。理解替代关系是规范设计的前提。从供给侧与需求侧展开的替代分析可以厘清替代关系。供给替代分析不同声誉机制的优劣;需求替代关注声誉需求者的选择。

名单式管理正成为主要的声誉机制。通过收集有关声誉主体的数据,或者基于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中发现的违约、违法行为形成信用名单已经得到普遍应用,裁判文书本身就是名单数据来源之一。相比于裁判文书的声誉功能,名单式声誉机制需要专门收集、整合数据,成本更高。但名单式管理的可控性更高,信用服务机构可以控制声誉信息的查询、公示或共享,可以通过标注、删除等方式修复声誉。不过名单式管理也将声誉信息高度类型化、抽象化,这导致名单式管理并不能满足人们对详尽、多元声誉信息的需求,详细记载了声誉主体行为的裁判文书能够满足此种声誉信息需求。应当以何种方式实现裁判文书的声誉功能需要结合不同的案件类型分析,比如性犯罪类案件适宜通过名单式管理实现,但能够体现守约倾向的案件则适宜全文公开。

商业信用平台与名单式管理类似却不同,这类平台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信息,开发信用产品,分为个人征信类与企业信用类。个人征信平台受到高度管控且通常只服务于金融领域,其关联裁判文书的方式无法反映个人的属性特征、行为方式。另外,与裁判文书公开相比,社会主体一般无法获取他人的征信报告。企业信用平台通过信息技术将企业与涉企业的公开裁判文书关联。在当前商业模式下,商业信用平台的缺陷在于,声誉信息为第三方市场机构收录导致声誉修复难,声誉后果不可控。在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背景下,一些地方法院通过司法渠道修复企业信用,但无法修复第三方平台汇集裁判文书造成的声誉影响。针对此,可以考虑与商业平台建立更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更新声誉信息。

社会交往过程具有独到优势,但劣势也更明显。社会交往过程中传播的信息用途多样,人们在满足社交需求的同时传递声誉信息。同时,声誉信息以形容词、故事的方式被传播,格式化程度低,更为具象。但此种方式的缺陷也更为显著,如前文所述,此种声誉机制传播能力有限,难以突破社会关系网络。关系资源不对称还会导致交易双方声誉信息差异。裁判文书公开作为声誉机制具有超越社会网络传播的能力,能够克服关系资源不对称的问题。但同时也需要考虑的是,以公开方式实现裁判文书声誉功能可能会扩大已有的“结构混乱”与扩大冲突,并且损害相关主体的权利。典型的案件类别为性犯罪类案件、婚姻类案件。

需求替代分析关注人们信息获取行为。人们很少从裁判文书网上获取声誉信息。对声誉信息需求者而言,只有当获取信息的收益高于成本时,他才会获取信息。但从裁判文书网上获取信息需要掌握一定的检索技巧、阅读法律文书。当社会既有声誉机制能够满足声誉需求时,人们就不会从裁判文书中获取声誉信息。这说明:其一,裁判文书的声誉功能相对于社会既有声誉机制在边际上发挥作用;其二,可以通过调整裁判文书承载声誉功能的成本控制裁判文书公开的声誉后果,比如,实行申请查询制。

五、实例应用:如何控制裁判文书的声誉后果

这部分将通过实例应用说明前文的理论分析并进行初步的规则原理提炼。基于材料可得性与当前引发争议的案件类型,本文选择了劳动纠纷、离婚诉讼、性犯罪三类案件。劳动纠纷裁判文书的声誉功能已经引发诉讼;离婚诉讼裁判文书属于法定不公开类型但是社会有声誉需求;性犯罪裁判文书声誉价值显著,但比较法上的例子则表明其争议极大。

(一)实例讨论:劳动、离婚与性犯罪

1. 劳动诉讼:控制文书公开的信息量

将劳动诉讼文书作为声誉信息来源会促使雇员在职场中更加尽职尽责,遵守职场纪律,但也可能导致雇员在诉讼后难以获得工作机会。对劳动诉讼裁判文书声誉后果的平衡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其一,不适宜公开易导致劳动歧视的信息。如果劳动诉讼文书中记载了当事人患有传染病,则不适宜公开劳动诉讼文书。其二,考虑雇主与雇员可以选择的替代声誉机制。劳动诉讼文书同时包括雇员声誉与雇主声誉。雇主的替代机制丰富,包括面试等求职环节、工作经验等符号、政审等背景调查方式。雇员则几乎没有替代机制。其三,根据缺少声誉信息的后果判断是否公开。当雇员缺少相关信息作出不合适选择时,雇员遭受较大的边际损害。反之,即使雇主缺少雇员的声誉信息,雇员造成的边际损害较小。其四,根据声誉信息的准确性判断是否公开。通常而言,雇主会同时雇佣多个员工以及有很多离职的员工。所以雇主会被很多人评价,其声誉信息会更加准确。但雇员只有几个雇主且通常只会同时服务于一个雇主,其声誉信息可能会失于实际。另外,雇主更可能会是重复诉讼人,诉讼中形成的雇主声誉会更加准确稳定,文书中有关雇员的声誉信息则可能具有主观性、偶然性。

综上,依照前文提出的边际分析方法,可将裁判文书中的信息区分为雇员与雇主信息,并考虑到双边的替代机制、缺少声誉信息的后果,在总体上可以根据具体的声誉后果控制丰简程度,根据雇主与雇员的身份差别选择性地将声誉需求交由替代机制满足。

2. 离婚诉讼:控制与替代机制的关系

声誉信息在婚恋交往中有重要价值。因此,会有人支持曝光婚外感情关系等。社会情绪或许不符法理,但其表明婚恋交往过程的声誉需求。不同于初婚,再婚者的婚姻经历能够作为参考。尤其是,相比于初婚,再婚者更为注重性格秉性而相对不注重经济条件,经济条件是客观的,性格秉性却是可以伪装的,声誉机制可以矫正伪装掩饰。因此,裁判文书关于婚内行为的记录具有声誉价值。

但离婚诉讼文书并不适宜承载声誉功能。理由是:(1)离婚诉讼文书仅对婚恋交往对象有声誉价值,并不惠及多数人,但声誉后果不局限于婚恋过程;(2)离婚诉讼文书包含双方当事人的隐私,对尊严性隐私的损害很难控制;(3)多数离婚诉讼中没有显著过错方,无需也不适宜采取声誉威慑;(4)即使存在过错方,声誉威慑的效果有限,过错方会规避声誉机制,但无过错方却遭受尊严性隐私损害;(5)婚恋交往对公共声誉信息的需求较低,有良好的替代机制,比如,婚恋过程、周边人意见等。因此,考虑声誉的正面后果、负面后果与替代机制,离婚诉讼文书并不适宜承载声誉功能。结合择偶偏好可以更好说明上述考量。再婚者择偶偏好通常包括性格、婚姻状况、婚姻忠诚度、有无家暴行为等。

其一,多数离婚诉讼裁判文书记载了性格信息。但婚恋交往过程就是获知彼此性格的过程。更为关键的是,婚恋交往不是市场交易,完全信息无助于交往过程,婚恋交往初期并非完全坦诚相见,犹抱琵琶半遮面更能促成交往。其二,裁判文书关于离婚的记录反映婚史。婚史是择偶标准之一,但婚恋交往过程会促使婚史信息披露。交往过程本身就是极好的替代机制。其三,裁判文书可能会反映婚姻忠诚度。但裁判文书公开不适宜作为声誉机制。因为:网络传播导致道德评价的后果难以控制;披露不忠行为对不忠者的威慑有限;声誉后果对男女不均衡。其四,裁判文书中的家暴记录。家暴案件发生率不低却难以救济。诉讼中发现的家暴行为具有声誉价值。但需要考虑:第一,公开裁判文书可能导致受害者遭受心理伤害。第二,缺少有效配套措施时,施暴者可能会迁怒受害者或者法官。

3. 性犯罪类:控制声誉信息的获取方式

性犯罪类裁判文书的声誉价值不适宜以公开方式实现。首先,为了保护受害者,不适宜公开裁判文书中受害者姓名与犯罪细节。其次,公开过多的信息可能引发社会恐慌或导致行为模仿,潜在的罪犯可能会将犯罪行为解读为可实施的行为。法院的实践与上述考量一致,法院并未公开性犯罪类裁判文书,尤其是涉及未成年受害者。社会预防主要包括普法宣传、增强未成年及家长的自我保护意识、公布典型案例实现威慑教育效果。

基于我国实践与比较法的启示,通过声誉机制预防对未成年的性犯罪可以选择信息查询制或信息公示制。信息查询制采取从业限制与申请查询的方式;信息公示制采取公开信息与民众预防的方式。机制选择可以考虑以下三点:其一,信息成本高低影响机制选择。高信息成本的社会应当以公示的方式实现声誉功能,低信息成本的社会应当以查询的方式预防犯罪。其二,犯罪率的高低会影响机制设计,性犯罪率高的社会应当采取信息公示制;而性犯罪率低的社会应当采取信息查询制。我国社会治安良好,不应因社会情绪就采取信息公示制。其三,考虑对相似行为发生率的影响。学界关于信息公示是否会提升对未成年性犯罪的发生率存在争议,有鉴于我国的犯罪率较低,因此没有必要选择后果不确定的信息公示制。

(二)控制声誉后果的规则原理

第四节从案件类型、声誉信息丰简度的角度对控制声誉后果的规范思路进行了讨论。在实例应用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提炼控制声誉后果的规则原理。另外,对裁判文书声誉后果的控制还会牵涉裁判文书公开的原有制度目标,因此,需要兼容不同的制度目标。概括而言,当前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无需作出显著调整,但应当认可裁判文书作为声誉信息来源的可能性并通过合适的信息机制设计实现裁判文书的声誉价值,将其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

其一,具体规则可以依照案件类型分类设置。在裁判文书公开制度设计之初,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类型采取了“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规则设计,根据不同案件类型采取不同的公开规则。可见,现有的规范结构允许基于案件类型设计声誉规则。在控制声誉后果时,对案件类型的区分需要考虑裁判文书作为声誉信息来源有关的声誉机制与后果。对有替代机制的案件类型,可以对裁判文书进行匿名处理,匿名处理并不会显著影响裁判文书公开原有的制度目标。对声誉后果不显著的案件或缺少替代机制但声誉价值显著的案件类型,可以公开全文。对那些具有声誉价值但后果不易控制的案件类型,可以在不完全公开裁判文书的情况下将裁判文书作为声誉信息来源设计信息查询机制。

其二,基于事前事后视角的区分,规则设计可以分为事前规则与事后规则。事前规则通过采取不同的信息公开方式事前控制声誉后果,比如,将裁判文书中的信息转变为可申请查询的信用数据系统,匿名处理劳动纠纷等文书中自然人当事人的姓名等。事后规则指的是当裁判文书声誉影响产生之后,法院决定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以其他方式修复当事人的声誉。鉴于裁判文书的声誉价值与公开制度原有的制度价值,应当以事前规则为例外、事后规则为主。这是因为事后规则更能结合具体案例作出判断。若以事后规则为主,则应赋予法官较大的裁量权。实践中,裁判文书上网公开通常由审理案件的法官实施,受到声誉影响的当事人通常直接向审理案件的法院提出声誉修复请求。法官实际上成为事后规则的决策者。因此,应当保留法官在决定案件是否公开、如何公开中的裁量权以及事后决策是否调整公开状态、采取声誉修复措施的裁量权,声誉影响与其他文书公开可能产生的影响一并成为法官裁量因素之一。

其三,应当在现有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规定的基础上设计规则。裁判文书公开造成的声誉影响在现有学术讨论中被处理为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的问题。但受到声誉影响的个体未必会向法院提出诉讼。更关键的是,个人信息进路的逻辑结论只能是“只有当法定公开信息处理行为可能对信息主体权益造成客观且重大的损害时,信息处理者才需要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但诸多案件中的声誉影响未必能够构成客观重大的损害。然而当事人的声誉诉求应当得到支持,因为声誉价值也可以通过替代声誉机制实现,且以匿名方式公开裁判文书不会明显影响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原有目标的实现,这些案件中当事人无法通过同意规则表达声誉诉求。因此,在识别声誉影响的基础上,应当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中融入对声誉影响的考量。此外,相较于个人信息进路,融入声誉考量的规则还能实现未公开裁判文书中的声誉价值,比如通过信息查询制可以实现性犯罪、涉国家秘密等不适宜公开文书的声誉价值,避免公开文书造成的聚合风险。

结语

无论是社会治理还是市场保障,声誉机制都有着重要功能。声誉机制的有效运作需要可靠的数据与合适的机制设计。公共机关以及各类治理组织基于其他需求、业务实际收集了大量数据,如同裁判文书,这些公共数据具有重要的声誉价值。无论是否以制度的方式去实现其声誉价值,人们都会通过公共数据满足其声誉需求。但缺少制度控制的声誉机制极有可能在后果上失衡导致负面后果。因此,需要通过合适的方式去控制公共数据的声誉后果。对裁判文书声誉功能的分析表明,可以采取边际调节的思路去调整声誉后果。换言之,边际调节不以大的规则改变为调整方式,而是通过细微的规则改进以及个案的逐渐探索实现声誉功能。在制度设置层面上,厘清公共数据的声誉功能还需要具体的经验研究,就裁判文书而言,处于裁判文书公开一线的法官的经验无疑是最宝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