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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调解涉企纠纷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枫桥经验”新实践

为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满足企业司法需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长宁法庭在北川工业园区巡回法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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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案涉两公司前后签订了六份《买卖合同》,约定西宁某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向被告青海某公司供应钢筋、电缆井钢筋、管廊钢筋等金属构件,合同履行期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现被告未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青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相应款项。

巡回审判

案件承办法官事先跟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了解案件具体情况,考虑到该案涉及两家民营企业,且均位于北川工业园区,决定在北川工业园区巡回法庭审理,切实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庭审过程中,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等相关法律依据,现场释法答疑,最终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剩余货款,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调解结案。

“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归根到底要体现在执法办案中。下一步,大通县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北川工业园区巡回法庭在诉源治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多元解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延伸司法服务触角,快速高效化解涉企纠纷,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 | 大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