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件有了新进展。

4月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案情通报称,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检察机关将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力度。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挺谈到,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需要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2)客观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后果;(3)对行为和行为人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审查后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4)程序上需由案发地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前检察官、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部主任龚华律师告诉“法度law”,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但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犯下故意杀人等严重罪行,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龚华律师分析称,三名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因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不会适用死刑。按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有可能量刑15-20年有期徒刑。最高检高效率核准追诉,及时回应老百姓的合理合法期待,值得点赞。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刑事事务部主任郭学亮律师向“法度law”表示,根据官方通报,该案中,对三名初中生追诉的罪名应该是故意杀人罪,这一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刑法第四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了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个条款不因核准,追诉而不适用。因此,该案即使最终确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也不会适用死刑的。

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陆向辉律师向“法度law”表示,刑法之所以规定责任年龄,是因为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必须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刑罚不能施加给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刑事责任法定年龄是基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少年儿童接受教育的条件,一个国家的地理、气候条件等。我国在2021年3月1日开始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视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规定在一定情况下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能追诉。

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存在一个待定区间,即满足了一定条件之后,处于可追诉和可不追诉的中间地带,至于是否真的会受到刑事制裁,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结合具体案情,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核准,在这个核准的过程中,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结果以及行为人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都应该是考察因素的组成部分。

陆向辉律师提到,该案案情特殊备受国人关注,案件的处理牵动着国民的神经,每一个司法决定都会引起关注者的广泛讨论,也会引起非常大的争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核准过程中,可以通过公开听证、新闻发布等途径,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释法说理,向民众通报案件侦办进展、说明各项决定的决定理由,既能解答民众疑问,也能通过真实案例做好普法宣传,让更多的人增强法治意识,做好法治教育的积极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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