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种业发展中心关于规范河南省同一适宜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种业中心(科),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河南省同一适宜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工作,规范引种备案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种主体

引种者应是引种备案品种的选育单位或具有引种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的种子企业。

二、引种备案程序

(一)品种要求

1.通过其他省份审定且未被撤销审定,适宜种植区域与河南省在同一适宜生态区(同一适宜生态区按照国家最新划分执行);

2.引种备案品种审定公告的丰产性、抗逆性及品质等相关指标符合河南省品种审定标准;

3.引种者不是引种品种育种者的,应获得育种者的书面同意,具有植物新品种权且引种者为非品种权人的,应获得品种权人书面同意

(二)引种试验报备

引种者在开展引种备案试验前应向省种业中心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1.河南省引种备案品种适应性试验申请表(附件1);

2.引种备案试验实施方案;

3.河南省引种备案品种适应性试验承担单位表(附件2);

4.引种备案品种审定证书及审定公告复印件;

5.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品种应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授权证明,育种者、品种权人为多个人或多个单位的,需共同授权或同意;

6.引种者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引种备案品种真实性、安全性、适应性责任承诺;

8.对照河南省品种审定标准有缺失指标的,应提交原审定单位、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9.引种备案品种样品种子1公斤。

引种试验报备时间:稻、玉米、大豆等作物3月15日至31日;小麦7月15日至31日。

省种业中心对引种者提交的报备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书面通知引种者开展引种备案试验;引种试验报备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作未申请报备。

(三)适应性试验及抗逆性鉴定

引种试验报备通过的品种由引种者参照河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生产试验方案要求,在拟引种区域内开展不少于1年的适应性试验和相应的抗逆性鉴定。

(四)引种备案申请

完成适应性试验和抗逆性鉴定的引种备案品种,引种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各试验点数据及汇总结果、抗逆性鉴定报告、引种备案申请表等材料汇总并装订成册(相关材料均须承担单位盖章)报省种业中心。引种备案品种适应性试验的丰产性指标及抗病抗逆性鉴定结果应当达到品种审定标准。

(五)审核与公告

省种业中心对审核通过的品种在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网站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引种公告。达不到引种备案标准未通过审核的品种,不重复受理引种备案申请。

(六)引种备案撤销

引种备案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缺陷的,以伪造试验数据、出具虚假证明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引种备案的予以撤销;原审定单位撤销审定的品种自撤销审定之日起,视同撤销引种备案。

三、引种试验管理

引种适应性试验承担单位应接受省及省辖市种业中心(科)的管理。试验播种前,省种业中心将《河南省引种备案品种适应性试验承担单位表》(附件2)下发至省辖市种业中心(科),省辖市种业中心(科)对辖区内引种备案品种适应性试验进行现场核实和跟踪管理,发现试验不符合要求及有重大缺陷的品种及时上报省种业中心,试验结束后30日内将《河南省引种备案品种适应性试验核实情况表》(附件4)上报省种业中心。

四、引种主体责任

引种者对引种备案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严格按照引种备案品种的种植区域进行推广,认真做好品种风险提示告知工作,承担引种备案品种的全部风险责任。引种者在申请引种备案过程中存在伪造试验数据、出具虚假证明等不正当行为的,终止该品种引种备案,3年内不得申请引种备案。

五、受理时间

小麦8月1日至15日,稻、玉米、大豆等作物12月1日至15日。

六、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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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