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表了一篇《完善惩戒机制 铲除“围猎”污染源加大对行贿不当得利追缴和纠正力度》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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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到,一段时间以来,一些行贿人把行贿视为“稳赚不赔”的投资,着力拉党员干部下水。要遏制行贿“一本万利”的行为动力,必须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铲除“围猎”这个政治生态的污染源。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行贿罪定罪比例远低于受贿罪,对行贿人不正当利益进行追缴和纠正的比例则更低。为此,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强化受贿行贿一起查,要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

“追缴”,是指对行贿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进行追回和收缴,侧重点在于追回被行贿者非法占有的财产和利益,使其恢复到行贿行为发生前的状态。“纠正”,是指对行贿行为造成的后果进行补救和修复,侧重点在于消除行贿行为对市场秩序和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恢复被破坏的公平竞争环境。

在法律圈,律师等法律业者通过行贿获得司法人员额外照顾乃至枉法裁判的问题,由来已久,而且成了“稳赚不赔”的投资。诸多司法人员贪腐案件中涉及到的行贿律师,行贿事实及金额即便被媒体公开点名梳理报道,动辄几十万乃至上百万的行贿金额,除了少数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之外,大量的再无处理下文。

有些行贿律师,载明其行贿的司法文书网上还可查到,可人家至今或是还处于正常执业状态,或是还在担任着律所领导职务,通过“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也查不到任何行业处分的公示。例如被全国媒体都报道过的“为了获得庭审正常发言”而行贿法官20万元的深圳林某律师。

近些年来,律师行贿引发全国热议却至今没有明确下文的著名案例就有:2020年12月,原海南高院副院长张家慧一审受贿罪、行政枉法裁判罪、诈骗罪刑事判决书被媒体公开披露。媒体统计,157页的判决书中认定的案件事实,张家慧收受了37人财物共计4375万元,37名行贿人中有18名律师(也有人说是22名律师)直接或间接向张家慧行贿,金额超过2000万。

2021年7月,济南中院原法官孙永一、乔绪晓、戴伍建受贿刑事判决书曝光。媒体梳理发现,孙永一受贿的有24名行贿律师,乔绪晓受贿的有24名行贿律师,戴伍建受贿的有16名律师,除去同一人向三人两人行贿的,一共牵出了各律所64名律师。《中国新闻周刊》梳理判决书发现,多名律师出现在不止一起受贿案中;剔除重叠情况,实际涉案律师一共58人。涉案律师中,律所主任有18人,他们大多在律协或其他社会组织兼职,有多项荣誉和头衔傍身。

2022年10月,长沙市中院法官詹某受贿罪一审判决书被媒体曝光。长达96页的(2021)湘0211刑初47号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有人统计梳理出了判决书中涉案行贿律师名单和行贿金额,其中多者行贿了80万,少者5千元,大概十四五名,分布于各个律所。

2023年7月,财新网、财经杂志、网易新闻等各大媒体都报道了原深圳中院法官姚辉犯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审判决书。其中,律师赵某贿送的钱款合计40万元及红包共计15万元;律师沙某红贿送的钱款共计50万元;律师王某贿送的钱款共计30万元;律师方某毅贿送的60万元;律师武某峰贿送的300万元;律师郭某忠贿送的10万元;律师种某君贿送的110万元;所律师郑某峰贿送的30万元;律师刘某贿送的55万元;律师张某泉贿送的50万元(后退还40万元);律师王某贿送的20万元;律师黄某贿送的10万元;律师刘某贿送的20万元……

都说每个贪腐的司法人员背后,都有一个或数个行贿律师的利益输送。可是,近些年来,只见贪腐司法官员落马,却少有行贿律师被查。以上这些甚至上了《中国新闻周刊》报道的律师行贿案例,哪个行贿金额不够刑事立案标准,哪个不是属于行贿罪重点打击的“执法司法”领域,可谁见过有几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本文成文之时,专门去“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查了一下,上列律师,很多都是还在继续执业的。

行贿律师只要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连行政责任也不追究了。即使追究了行政责任,也是蜻蜓点水的中止几个月执业而已,还没有对于律师不开发票的私自收费处罚来得严厉。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是贴心的对违法违规律师进行隐名化处理,甚至连涉嫌的罪名、事实都涂掉了。这是要保护违法违规记录吗?

行贿了司法人员3万元,仅仅是停止执业三个月吗?《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根据上述处罚中列明所依据的《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凡是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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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年4月1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也就是说,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一万元以上的,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了。

行贿司法人员数万元的,算“情节严重”需要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不?就算不吊销,行政罚款呢?没收违法所得呢?律师向法官行贿了3万元,仅是停业3个月,不仅没有罚款,也没有没收违法所得,居然还没有达到以上法条规定的最低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下限。这样的处罚力度,究竟是在令行禁止,还是鼓励行贿?

行贿律师的存在,污染了法律行业的正常风气,助长了司法贪腐的空间。同期的,国家纪检部门一再强调,要,强化受贿行贿一起查,可法律圈对于律师行贿问题,却一直采用降级处理的方式。

有行贿律师甚至公开对记者讲,自己是为了“公平正义”而行贿,是为了“礼尚往来”而行贿,是为了“庭审充分发言”而行贿......此次,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的,“要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会对律师行贿行为进行重点打击、个案重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