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证据有“证据之王”的别称,公证书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公证书证明的内容被法院采信的几率非常高,但也不等于完全没有机会,具体应如何质证和反驳呢?

核实公证书的有效性

拿到对方的公证书,应先核实公证书的有效性。如果公证书因为自身的问题,被撤销的话,则公证机构根据规定,应当收回公证书,并对外进行公告。但有时公证书未能收回,则可能以补正公证书的方式作出,换言之,即使对方手上有公证书原件,理论上也可能存在有效性问题。虽然,这个几率不大,而且对方使用已经被撤销的公证书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万一被蒙混过关的话,回头再去追究或申请再审就更加麻烦,律师也难以向当事人交代。

所以,可以第一时间查询公证处的网站看有没有撤销公告、补正公告,或者直接联系公证处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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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实体上的反驳证据,然后“质证”或申请“复查”

如果发现公证书证据的内容存在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问题,则可以通过收集相关反驳证据进行反驳。从前述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但书”可以看出,如果反驳证据足够的话,则应该推翻公证证明的内容。

这一点主要是指法律争议相关的实体法方面的相关证据,如果有相关证据可以推翻公证书,或者证明公证的内容不真实、不合法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质证意见;也可以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机构的审查应在三十日内完成(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然后作出维持公证书、变更、补正或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如果公证机构作出撤销决定的,则公证书自始无效将撤销或变更决定提交给法院,基本就无需附加多的质证意见。如果当事人对公证机构的决定有异议的,还可以依法向所在地的地方公证协会投诉,由协会再进行处理。

当然,这个过程需要结合掌握的证据,时间上的紧迫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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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证程序的合规性入手,进行质疑和反驳

公证程序严重违反规定的,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也是有可能通过前述所说的复查程序,撤销公证书的。但是,如果没有来得及走程序,也可以直接在庭审中据此提出质证意见(通常需要调取公证档案),对于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公证,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予采信的例子。下面举一些常见的程序性违法违规情形,供大家参考:

1、办理公证的公证人员不符合要求。根据规定,外派公证时,除核实、收集书证外,应当两名公证员,情况紧急等特殊情况的可以一名公证员,但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签名确认。

2、公证员或见证人存在利害关系。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见证人如果是当事人或其委托的律师或律所其他工作人员的,也应视为存在利害关系。

3、公证书附带封存的物品被提前开封。

4、公证员不具备法定公证员资格。例如公证员曾被吊销公证员证、律师执业证,因故意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等等。

5、公证事项属于不应公证的。例如专业性的鉴定和勘验问题,应该由专业人员进行,不得由公证员进行,公证过程中涉及类似问题的,也应委托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另外,根据《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涉及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进行商品或者服务的比较性广告宣传的保全证据公证,公证机关不宜受理。”

6、公证期限严重超时,工作记录不完整。公证过程应按规定做好相关的笔录和工作记录,如果欠缺不完整的话,也可能无法充分说明证明内容。

7、公证事项不属于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例如,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以上所列,不一而足。本文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