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十堰市某村民潘某因非法种植罂粟,留藏毒品原植物罂粟种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21年,潘某无意间在路边捡到一个罂粟果实,她带回家,取出其种子撒播到自家的菜园里。
次年,她扩大种植面积,在自家两块地里撒播罂粟种子,剩下一些种子存在家中。
2023年4月26日,潘某被民警现场查获,现场铲除罂粟原植物1271株,查获罂粟浆膏13.52克,在潘某家中查出罂粟种子140克。
检察机关认为,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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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面积的罂粟种植,恐怕大多数人只在电影里见过,例如金三角的毒品原植物种植区。

大片的罂粟花种植区域,蔚为壮观,很美丽,却是罪恶的美丽,也为法律所不容。

1.本案涉嫌的2个罪名

本案涉嫌的罪名有2个,分别叫作“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分别规定在《刑法》的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五十二条。

其中,“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选择性罪名,按照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应为“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

具体法条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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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在中国属于重罪,这也是体现我国对于毒品犯罪源头治理的重视。

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种植罂粟500株即达到够罪标准,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3000株以上,即达到数量较大,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当事农户种植数量达到1200多株,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毫无疑问。

关于“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刑法规定的客观要件是“数量较大”,但是并没有对“数量较大”作出明确规定。

“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八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五十克以上,应予立案追诉。

所以,本案中的被告人家中查出罂粟种子140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也是毫无疑问的。

2.当事人可能受到的处罚

以前,我国在农村或者城乡结合部,种植罂粟的现象还是很多的。

近几年,随着禁毒宣传的深入推进,这种情况也越来越少了。

当然,本案中的被告人潘某,作为一个农村妇女,为毒品制造者提供原材料的的可能性不大。

农村种植罂粟的主要目的,一般是为了炖肉煮汤时作为佐料或者用于镇痛。

他们也是心存侥幸,以为法不责众,大家都种,少种一点没事。

所以说,这个农村妇女构成犯罪是毫无异议的,只是可以从情节上考虑处罚结果。

我国的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根据犯罪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本案中,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查获以后,如果能够积极认罪悔罪,配合公安机关铲除种植的罂粟,主动上交留存的种子,对其除以比较轻缓的刑罚,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

这种处罚结果,也是有判例的。

2021年,青岛市中院曾经发布了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刘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因为案发后积极配合拔除,被法院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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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对于涉案的农村妇女,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更好,其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还是有的。

3.结语

毒品是全世界人民的公敌,尤其在中国,自鸦片战争起就深受其害。

中国对毒品的管控非常严格,零容忍,对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也是如此。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