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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文明祭扫

守护平安清明

松潘县人民法院

清明节是我们中华民族缅怀先人、寄托哀思的传统节日。在这个特殊的时刻,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倡导文明、绿色、节俭、安全的祭扫方式,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祭扫环境,松潘县人民法院特向广大群众发出如下倡议:

清明时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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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文明祭扫,传承优秀文化

自觉摒弃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等传统祭扫陋习,积极推广鲜花祭扫、植树祭扫、网络祭扫等文明祭扫方式,以更加环保、文明的方式表达对逝者的缅怀之情。

践行绿色祭扫,保护生态环境

不在公共场所和禁燃区焚烧纸钱、冥币等丧葬用品,避免空气污染和火灾隐患。倡导绿色出行,减少交通拥堵和环境压力。

提倡节俭祭扫,弘扬中华美德

倡导厚养薄葬的理念,反对丧葬活动中的铺张浪费和奢靡之风。提倡以节俭的方式寄托哀思,让祭扫活动更加简约、环保。

确保安全祭扫,维护社会秩序

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在祭扫过程中,严格遵守防火规定,不携带火种进入林区,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要注意个人财物安全,避免被盗或遗失。

倡导邻里互助,共建和谐社区

在祭扫期间,尊重他人的祭扫方式和习惯,避免因祭扫活动引发邻里纠纷。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为构建和谐社区贡献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四条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条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三条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综合办

核稿:综合办

编辑:综合办

签发:高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