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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张某违反森林防火规定,擅自焚烧杂草致使森林火灾发生,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但鉴于张某在火灾发生后积极参与扑火并支付扑火费用,且自愿认罪认罚,取得受害人的谅解,闽清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五年。与此同时,被告人张某还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与闽清县林业局签订生态修复协议,提存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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