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业县法院小平山法庭坚持情理法并重,成功调解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促进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有效化解双方矛盾。

基本案情

2021年被告梁某拟在玉林某汽车销售公司购置一辆汽车,与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梁某在银行贷款中提供保证担保,当被告出现违约,原告代被告梁某偿还银行贷款及违约金,被告应归还原告以上款项。同时被告梁某与某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以车辆为抵押物,分期偿还借款,原告对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此外,被告陈某作为玉林市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后因被告梁某未按约归还银行贷款,银行要求原告承担担保责任,代偿逾期款项,原告按约于2023年4月至2024年1月代被告偿还了逾期款项后,多次向两被告催讨代偿款项及违约金,但两被告均拒不归还。

该追偿权纠纷案件在法院立案后,法院依法向两被告送达相关材料时,发现该汽车销售公司已经倒闭,其实际控制人陈某去向不明。被告梁某收到送达材料后,其儿子主动联系法院,表示希望可以分期偿还,且他们在购车时支付了服务费,原告要求的代偿金额中有部分是利息,若还继续计算违约金,导致融资成本过高,希望原告不再收取违约金。主办法官将被告梁某方的意愿反馈给原告后,原告表示可以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被告梁某也可以分期偿还,但还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因为原告收取服务费是已经提供了担保服务的,且在被告逾期后代偿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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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当天,法官再一次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在进一步详细调查案件情况后,对原被告双方进行释法明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愿意减半收取被告梁某违约金,被告梁某立即偿还部分款项,剩余部分分期偿还。至此,本案得以案结事了。

图文 | 梁 艳

编辑 | 马 壮

审核 | 何 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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