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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3月,全市共计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75本。其中终身禁驾3人,限制从业1人。

案例一:2022年12月11日中午,旺苍县黄洋镇人赵某兵驾驶川H2****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从旺苍县嘉川镇自来村往G542国道方向行驶,当日12时11分行驶至自来村村道处,与对向驶来的王某保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保重伤二级、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赵某兵驾车逃离现场。旺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赵某兵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3年12月13日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决赵某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2024年1月2日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赵某兵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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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2023年6月24日凌晨,苍溪县文昌镇人何某饮酒后驾驶浙CG****小型汽车沿G75高速、苍旺公路自广元市区王苍溪县文昌镇行驶,当时3时49分许,行驶至苍旺公路78公里15米处,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面来车由文某顶驾驶的川H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文某顶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提取何某血样检验,其血样酒精含量为67.2mg/100ml。苍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何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2024年1月18日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决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24年2月20日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何某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1年11月23日中午,辽宁省营口市人马某龙驾驶辽H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108国道从广元城区往剑阁方向行驶,当日14时27分许行驶至108国道1893公里300米处,与道路右侧饶某兵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擦挂,造成饶某兵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马某龙驾车逃离现场。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马某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2年5月11日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马某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24年3月27日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马某龙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3年9月14日晚,广运集团青川出租车分公司驾驶员冯某兵醉酒后驾驶该公司川HT****号出租车从乔庄镇木牍街往劳动街方向行驶,当日21时33分许,行驶至劳动街秦兴社区路段处时,与停放在道路左侧停车位的川HN****、川BS****等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现场对冯某兵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其结果为205mg/100ml。提取血样检验其血样酒精含量为225.2mg/100ml。青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冯某兵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24年2月20日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冯某兵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编辑:张兴国

责编:孙泽良

审核:陶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