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江苏的赵某与妻子张某因感情破裂离婚,在法院的调解下约定两人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儿子小赵所有。后来,张某私自将该房屋以240万元价格进行了出售,其中40万元用于偿还该房屋的贷款,100万元给了前夫赵某。在小赵13岁的时候,得知母亲将原本留给他的房子出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母亲立即返还他卖房款10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未经儿子小赵同意下,将案涉房屋出售,侵犯了小赵的财产权益。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向儿子小赵返还售房款100万元。

这个案子有点意思。13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起诉需要有法定代理人,小赵的法定代理人就是他的父亲。所以,这位母亲先分了100万卖房款给小赵父亲,现在小赵又起诉要求归还小赵100万,那小赵母亲等于忙了一场空。

小赵母亲冤吗?又冤又不冤。既然小赵父亲和母亲约定房产归儿子小赵所有,那房子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小赵母亲为了自身利益出售房屋属于无权处分,应当赔偿小赵损失。

赠与合同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撤销的,但房产原为小赵父亲和母亲共同所有,撤销赠与需要小赵父亲和母亲一致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撤销。

本案特殊性还在于,小赵父亲和母亲是通过调解来约定房子归小赵所有,一般认为调解书的作用与房屋过户登记的作用相似。调解之后,小赵父母均不能再撤销赠与。

这个案例启发我们,离婚的男男女女,在离婚时,将财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应该十分慎重,财产掌握在自己手中永远有主动权,无财产则无人格,子女并不因为是自己的子女而不会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子女的利益与自己的利益也未必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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