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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一次性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绝不是来走‘程序’的,程序合乎规范,同时能实质解决问题,案结事了,才是诉讼的目的、才能体现诉讼的价值。”

程序空转、衍生诉讼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而且浪费司法资源,一定程度上更损害司法公信力、威慑力。

近日,富顺县法院民二庭办理的两起案件,就面临可能产生“案中案”的情况。针对该两起案件,为避免衍生新的诉讼,增加当事人诉累,法官以“纠纷一次性解决”为工作导向,锚定当事人形成纠纷、产生矛盾的焦点,努力寻求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促成两案调解结案。

案件一

2022年1月,云南某建筑劳务公司以借款人的名义向游某借款12万元,连带担保人为云南某建筑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及张某二人。借款到期后,因借款人未偿还,连带担保人张某代为偿还了此笔款项,遂引发了张某起诉云南某建筑劳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杜某的追偿权纠纷。

本院在通知被告方应诉后,杜某情绪激动,表示自己及公司并未借款,是上当受骗,属实冤枉,当初是吴某以向云南某建筑劳务公司介绍工程为由,让云南某建筑劳务公司代其借款,约定了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都与自己和公司无关。法官耐心倾听了杜某的意见,并在审查证据及听取各方当事人陈述后,认为本案并非简单的追偿权纠纷,案涉借款确为吴某所用,云南某建筑劳务公司只是代为借款,故准许杜某追加吴某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请。

依照法律规定,担保人在代为偿还了借款后,依法可以向借款人追偿,但就该案件来看,如果名义借款人承担直接还款责任,可能会衍生向实际用款人的追偿诉讼。为减轻当事人诉累,促使纠纷实质性化解,法官极力平衡各方利益,最终达成由吴某偿还案涉借款,云南某建筑劳务公司、杜某为案涉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调解意见。至此,纠纷圆满解决。

案件二

苟某与雷某是朋友关系。苟某与雷某自2019年起合伙承接设备安装业务,双方虽未签订合伙协议,但存在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共同完成了某电力楼顶基站配套工程、某电信5G基站建设工程项目,因雷某领取项目工程款后未进行分配,苟某遂将其诉至法院。但雷某表示不服,辩称与苟某不存在合伙关系。

法官在与原、被告的沟通中了解到二人确是合伙做项目,双方约定由苟某负责处理账目。但因在上一个项目合作时账目不清,雷某一直心存不满,故在案涉项目中不承认与苟某有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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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全面了解案情后没有“就案办案”,若只处理本案,原、被告之后难免会再次诉讼,为使纠纷一揽子解决,减少衍生诉讼产生,法官耐心为双方做释法工作,建议将两个项目的合伙账目在本案中一次性结清。最终,经双方结算,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雷某向苟某支付合伙款项,并约定付款后在之前合伙完成的两个项目中双方再无权利义务关系。雷某当庭向苟某履行了支付义务。

今年,富顺县法院着力强化纠纷一次性解决,在能动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司法上狠下功夫,做深、做实“抓前端、治未病”,依法解决纠纷相关联问题,尽可能避免一个案件衍生新的诉讼,尽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把裁判的目标由依法、公正进一步延伸到纠纷化解、矛盾消除、案结事了人和,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图文:王建懿

编辑:周莉

审核:张旭

签发:郭启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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