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工伤,用人单位先赔了男职工,又赔了男职工的老婆,而且是两波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样的案子,不知道在全国是不是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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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基本案情是,男员工在单位车间清理烂纸时被1吨多重的卷纸压伤,构成了工伤,导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七级。男员工打官司经过了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获得精神损失费2万元。两个月后男员工的妻子也去法院起诉单位,说自己是男员工的老婆,因为男员工阴茎勃起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了她享有夫妻性生活的权利,她的健康权和性利益被直接侵害,所以主张精神损失费。

本案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劳动者发生了工伤,能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个是配偶能不能就性权利受损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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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的答案是都可以。

关于工伤精神损失抚慰金,从全国的角度来看,工伤劳动者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95%的法院不会是支持的。从法律规定上,《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这两个都没有规定为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广东省解释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了,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5条规定,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其实就算支持,在广东也需要安全事故的工伤和职业病才可以,本案却看不出是不是属于安全事故?不知道为什么支持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安全事故是需要有权部门认定的。

关于配偶主张性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倒是同意法院的判决。

但这样的案子实在太罕见了,所以请大家一起来欣赏一下判决吧!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民终2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银溢纸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经营者:苏锦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烈勤,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区莲,女,汉族,住广西藤县。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银溢纸厂(以下简称银溢纸厂)因与被上诉人区莲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5)江新法崖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银溢纸厂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区莲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两审诉讼费用由区莲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确认区莲的诉讼主体适格是错误的。区莲根据《侵权责任法》主张相关的精神损失费,但银溢纸厂在区莲丈夫的工伤案件中没有对区莲构成侵权。精神损失费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而产生并获得支持,该解释对精神损失费的主张主体有所限制。工伤事件的直接受害人是陈朝本人,在陈朝本人还健在的情况下,精神损失费应当仅限于其本人主张,区莲对银溢纸厂提起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二、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是错误的。银溢纸厂已经在之前的工伤案件中向陈朝支付了精神损失费,现区莲针对同一事实理由及相同的诉讼请求再次向法院起诉,明显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重复诉讼。三、陈朝发生工伤后,银溢纸厂积极对陈朝进行救治。医院已建议陈朝通过合适的治疗弥补其自身的功能障碍,但其本人没有采纳,该责任不应当由银溢纸厂承担。一审判决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区莲辩称:一、由于人的自然属性和婚姻的社会属性,夫妻之间的性利益表现为一个整体。也就是说,在性利益上,夫妻婚内共同拥有这个健康权,是性利益的共同体。陈朝因工伤被侵害了性利益,必然导致作为妻子的区莲的性利益被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区莲的健康权和性利益被直接侵害,其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二、区莲由于性权利、性利益被侵害而提起本案诉讼,与陈朝的工伤事故赔偿是不同的诉讼,故区莲提起本案诉讼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三、陈朝没有遵照医生的意见做阴茎假体植入术,是因为即使做了该手术也没有心理和生理的感觉,没有实际意义。陈朝没有做该手术也为银溢纸厂节省了费用。区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银溢纸厂向区莲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朝是银溢纸厂的员工。2011年9月10日,陈朝在银溢纸厂车间清理烂纸时,身体被1吨多重的卷纸压伤,于2011年9月11日至2011年11月1日在江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此后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等医院治疗。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于2014年4月14日出具诊断证明书,经诊断陈朝为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军医意见为:可行阴茎假体植入术。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工伤认定补正告知书,认定陈朝“于2011年9月10日所受的伤害为:1、创作性膈疝;2、骨盆骨折;3、胸腹多发伤;4、直肠破裂,直肠造瘘术后;5、右侧创伤性湿肺伴血气胸,闭式引流流术后,左胸腔积液;6、尿道断裂伤,膀胱造瘘术后;7、阴茎勃起功能障碍为工伤”。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书》,认为经复查:陈朝经行尿道修复术等治疗后,现伤口及骨折已愈合,遗留阴茎勃起功能障碍,鉴定陈朝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七级。陈朝曾因本次事故向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仲案字【2014】第482号仲裁裁决书,陈朝因不服该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201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银溢纸厂支付陈朝精神损失费20000元。陈朝与银溢纸厂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江中法民四终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银溢纸厂已向陈朝履行了支付义务。

区莲认为其与陈朝是夫妻关系,由于陈朝因工作导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严重影响其享有夫妻性生活的权利,遂于2015年9月2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人格权纠纷。关于区莲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性权利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区莲与涉事的受害人陈朝是夫妻关系,夫妻双方享有的性权利均应得到尊重和维护。陈朝在工作期间身体受到伤害,致使其性功能出现障碍,区莲作为陈朝的妻子,其享有的性权利即人格权受到侵害,故一审法院确认区莲的诉讼主体适格。关于本案是否属于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问题?银溢纸厂提出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所依据的是一审法院(2015)江新法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及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江中法民四终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因该两份判决所审理的为银溢纸厂与陈朝工伤补偿纠纷关系,而本案审理的是区莲与银溢纸厂之间的人格权纠纷关系,两案的原告及法律关系均不相同。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关于区莲诉请的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区莲与陈朝作为合法夫妻,夫妻间享有的性权利应得到尊重和维护。此次事故致使区莲的丈夫陈朝出现性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了其夫妻间的生活,区莲依此请求银溢纸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理据充分,应予支持。依区莲提供的证据2,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于2014年4月14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治疗意见为:可行阴茎假体植入术。陈朝未能按医嘱施行阴茎假体植入术,怠于积极治疗,故一审法院综合区莲、银溢纸厂双方的证据及诉辩意见,结合陈朝身体的伤害情况、产生加重损害结果的原因及现时的医疗技术水平,酌定区莲的精神抚慰金为10000元为宜。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银溢纸厂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银溢纸厂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起十日内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给区莲;二、驳回区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区莲负担400元,银溢纸厂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银溢纸厂负担10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人格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审理范围仅针对银溢纸厂提出上诉的问题。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银溢纸厂是否应向区莲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区莲是已婚妇女,与丈夫张朝正常的性行为是其应有的权利,该权利属于人格权的范畴。涉案事故致使张朝阴茎勃起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了其与区莲之间的夫妻生活,致使区莲的权利受损,故区莲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区莲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本案是区莲提起的人格权纠纷,而陈朝提起的是劳动争议,两案当事人不同、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也不相同,故区莲提起本案诉讼不构成重复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张朝在为银溢纸厂工作期间,在清理烂纸时,身体被1吨多重的卷纸压伤,经治疗后遗留阴茎勃起功能障碍。银溢纸厂没有为张朝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其行为严重影响了陈朝与区莲的夫妻生活,造成区莲严重精神损害,故区莲主张银溢纸厂向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综合陈朝的身体伤害情况、治疗情况等情况,酌定区莲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是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并无明显不当,故本院予以维持。一审判决在确定区莲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已对陈朝没有按照医嘱施行阴茎假体植入术的情况进行了考量,本案中也无证据证明陈朝施行了上述手术后功能可以完全恢复,故银溢纸厂主张陈朝没有按照医院建议进行假体植入术以弥补其自身功能的障碍,银溢纸厂不应承担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银溢纸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银溢纸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炜

审判员  李翔代理审判员 潘丽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银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