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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冬季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群众平安出行,宿州公安交警部门对所辖道路持续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2024年2月份(截至2月29日)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予以公布,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1、宿马园区宿州大道高架桥至与三塔路交叉口;

2、埇桥区拂晓大道(宿蒙路至南二环路路段);

3、埇桥区S229省道灰谷镇至永安镇路段;

4、萧县东外环孟庄矿路口;

5、砀山县道北路惠丰市场东侧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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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而这些交通事故的背后或多或少存在着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陋习。为切实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出行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今天小编继续曝光近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遵法守规,文明出行,远离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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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2024年2月1日20时43分,夏某徽醉酒后驾驶皖L6***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埇桥区明月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鹅湾馫街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朱某驾驶的浙AF***81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夏某徽驾驶的车辆失控又与潘某红驾驶的皖L0***2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潘某所驾车辆失控又碰撞到朱某鹏停放的皖L1***9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当事人潘某红受伤及四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夏某徽弃车逃逸。

原因分析:当事人夏某徽驾驶证吊销期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与同方向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车距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夏某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及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朱某、潘某红、朱某鹏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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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简要案情2024年2月29日8时08分许,当事人毛某撵驾驶粤S9***Y号小型轿车沿砀山县G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12km+420m路口处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当事人孙某步驾驶的载有乘员阚某兰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当事人孙某步、阚某兰受伤及车辆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毛某撵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没有遵守转弯的车辆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毛某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孙某步、阚某兰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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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2024年2月2日20时29分,当事人胡某平驾驶载有乘员马某、赵某、杨某艳、黄某等人的鲁RS***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砀山县G23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82KM+30M处时,因雪天路滑,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后向前滑移至对向车道,与由西向东行驶当事人李某林驾驶的皖A4***3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平、马某、赵某、杨某艳、黄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胡某平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操作不当,雪天未降低行驶速度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胡某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林、马某、赵某、杨某艳、黄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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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2024年2月6日18时52分许,当事人王某柯驾驶皖L0***7号小型轿车,沿埇桥区淮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淮河路跨京沪铁路高架桥上时,与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潘某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潘某银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王某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与潘某银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王某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当事人潘某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 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六条:“……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之规定;双方在事故中过错相当,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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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2024年2月22日11时30分,当事人王某新驾驶冀R8***K号小型轿车沿宿州市经开区南二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淮海南路交叉口时,因变更机动车道与刘某驾驶的苏F0***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王某新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王某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无责任。

交 警 提 醒

细节关乎生命,安全文明出行。请广大驾驶员朋友行经危险路段时,要注意观察路面交通警示、提示标志标线,提前降低车速,切勿急踩刹车,切勿超速行驶、空挡滑行、强超强会,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小心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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