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酒后不能开车,这是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交通规则。如果驾驶机动车的人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和处罚。

但在生活中会遇到这种问题,一起坐车陪同喝酒的同乘人员呢?会被认定为醉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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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王某和陈某是多年的好朋友。一天陈某心情不佳,于是欲找王某喝酒。两人下班后来到一家餐馆,由于餐馆位置较远,王某和陈某驾车前往。

到达餐厅后,两人点了很多菜,兴致勃勃地聊起天来,两人喝着喝着,不知不觉,天色已晚,于是王某和陈某打算回家了,此时两人都已经喝得醉醺醺的,不知道是不是因为醉意侵蚀了思维,王某并没有找代驾,而是看了看身旁的陈某,把车钥匙直接扔给了陈某,让他开车带自己回家。

陈某也并没有拒绝,他接过王某的车钥匙,两人搭着肩膀摇摇晃晃地从餐馆出来回到了车上。

在回家的路途中,陈某醉意上头,头晕目眩,手也控制不住方向盘,车速开得非常快,并且摇摇晃晃。最终,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车辆直接径直“飞铲”到天桥下边的花坛,花坛大面积受损,车辆也严重损坏。

不久后,交警到达了现场并调取查看了监控,监控显示陈某的车还没行驶到十字路口时,车辆已经明显失控,与马路上中间护栏发生碰撞,马路上尘烟四起。

车头已被撞得严重变形,并且车内安全气囊也已经打开。随后,警察立即对王某和陈某做了酒精测试,酒精血液采样显示陈某的酒精浓度高达225.9毫克,属于醉酒驾驶

陈某把车钥匙还给王某,而王某辩解称不是自己开的车,与自己无关。

但经法院审理,判定王某和陈某两人为危险驾驶罪共犯。

【以案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

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警察测试采样中显示陈某的酒精含量显然已达到酒后驾驶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然构成危险驾驶罪。

但是王某呢?为何会判定为两人共同犯罪?

首先,我们明确一下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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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共同犯罪有以下几点要求:

1.是否有共同的意图。

王某明知两人都醉酒了,却还要让陈某开车,并且陈某没有拒绝,也没有阻止,这表明了陈某和王某有了共同犯罪的意图。

2,是否真正参与。共犯需要参与犯罪行为,可以是直接参与,也可以是协助、支持、帮助等间接行为。

本案中,陈某是实际肇事者,而王某把车钥匙交给他则属于支持和帮助的行为。

3,是否是犯罪故意。

本案中,王某明知醉酒开车属于违法行为,却还让陈某开车,既知法犯法,明知犯罪行为仍然故意参与。

我们回到最初的问题:醉酒同车的人员要不要负责?答案是肯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明知他人要开车还劝酒;同乘人员明知驾驶员已经醉酒,却依然纵容或者教唆其酒后驾驶;明知他人喝酒仍提供交通工具,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和处罚。

本案中,王某作为车主在两人开车找地方喝酒时就应该考虑到两人酒后怎么回家的问题,要么找一个酒后可以休息的地方喝酒,要么找一个代驾,而不是在醉酒后不找代驾,反而让陈某开车带两人回家。

因此,王某和陈某同罪。

总而言之,车技千杯好,醉酒失安全。我们应该珍惜生命,远离酒驾,并且在身边人醉酒开车时,及时劝阻,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时刻谨记着: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