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分散潜在工伤风险,除了按法律规定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外,还可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的方式,将工伤赔付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那么,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款归谁所有呢?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此引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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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配送公司经营外卖配送业务,其聘请了被告李某担任配送员,并为李某购买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配送公司的雇员发生工伤事故,依法应由配送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2023年1月27日,李某在配送外卖过程中受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属于工伤。后李某根据配送公司的指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将医疗费12534.58元,骑手误工费5850元,骑手住院津贴550元,共计18934.58元,转给了李某。

虽然李某得到了雇主责任险赔付,但其认为配送公司没有为其购买工伤保险,此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遂又将配送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配送公司未给李某购买工伤保险违反法律规定,并判令配送公司向李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86371.74元。判决生效后,配送公司也履行了生效判决,向李某支付判决款项186371.74元。

配送公司认为自己买了雇主责任险,又还向李某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李某得到双重赔付,此损害配送公司利益。李某则认为雇主责任险的购买费用系从自己工资中扣除,得到的赔偿自然应当归属自己,此合情合理。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配送公司遂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返还保险赔偿款18934.85元。

法院判决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雇主责任险为转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而进行投保的险种,该险种具有针对性,是以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对员工的伤害或死亡具有赔付义务是保险人履行保险义务的前提条件,在保险合同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保险赔偿款应归属于被保险人。本案所涉雇主责任险的正常理赔程序应为李某发生工伤事故后,先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再由配送公司按照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进行赔偿,最后由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向配送公司进行赔付。现李某已经通过配送公司授权先行领取了雇主责任险赔偿款18934.58元,因此在配送公司向李某赔偿全部工伤费用后,该18934.58元雇主责任险赔偿款应由李某向配送公司返还。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配送公司返还雇主责任险赔偿款18934.58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雇主责任险是用人单位为转移其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而进行投保的险种,其目的是保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能够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同时确保受伤员工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与补偿,因此,明确保险赔偿款的归属,对于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益关系至关重要。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为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有权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款。若劳动者代为领取该保险赔偿款,用人单位有权请求劳动者返还。本案中,李某代为领取了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款,在得到配送公司支付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向配送公司返还保险赔偿款。

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一方面,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此外,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的用人单位可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约定赔付保险赔偿款。另一方面,劳动者也需要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以便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够积极维权。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双方共赢的局面。

撰稿:丘理 李挺新

编辑:赵苑彤

校对:黄爱纯

审核: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