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建设的拆迁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征收方不再采取传统的拆迁方式,而是以拆除违章建筑的名义进行操作。这种做法在一些地方已经屡见不鲜,甚至形成了一种“套路”。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该怎么办?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告诉大家。

案件事实

广东省的李先生一家7口在珠海市某县拥有合法房屋400余平米。由于当地要进行市政建设,因此要征收李先生家的土地上的点状房屋。由于补偿标准实在很低,李家7口人并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县政府见征收时限紧张,且不愿履行合法的安置补偿,便自行将李先生400余平米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对李先生下达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限定李先生在10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并且没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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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该份通知书的李先生内心十分慌乱,于是聘请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的郭江威律师进行办理。律师介入后提起了行政诉讼,将当地县政府告上了法庭。律师主张案涉房屋不是违法建筑,是完全合法的。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实质是为了让李先生接受政府不合理的补偿标准,是违法的,应予撤销。同时,该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县政府承担。

法院观点

被告县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一是被告县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对违法行为人认定不清,被告提供的证据认定李先生系案涉违法建筑的违法行为人,但是其提供的证据并未将李先生一家7口作为相对人,并且与测绘院出具的《报告书》记载的权属人不符。因此,被告县政府在未作出进一步调查的情况下,径直认定李先生系案涉违法建筑的违法行为人,缺乏证据支撑、证据不足。 二是被诉《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主文内容指向不明,既未明确需要拆除的违章建筑的面积,又未明确需要拆除违章建筑的具体位置,属于实施认定不清。

被告县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一是未提交立案审批手续;二是现场勘验违反正当程序;三是县政府的行为相对人不当,且执法人员将文书直接张贴于案涉房屋门口并拍照送达的方式违反法定程序。

判决结果: 撤销被告珠海市某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支持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县人民政府负担。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