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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阜阳市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要求,我市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承包土地(每户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范围(以下简称“补贴对象”)。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缴费补贴人员名单。

缴费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的缴费补贴标准,不参加以上基本养老保险不享受缴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先缴费后补贴,补贴金额平均分15年发放,凭职工养老保险当年缴费凭证领取;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在其领取待遇时一次性发放剩余缴费补贴;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发放缴费补贴。

(三)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金额平均分15年逐年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时将补贴余额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将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重新核算养老保险待遇,从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四)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标准确定。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依据各区片征地补偿标准和量算各区片土地面积加权平均进行测算。市辖三区、县(市)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

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市辖三区、县(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暂按照2023年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标准确定。今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适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调整方案,分别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补贴对象的缴费补贴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待遇支付。筹集资金不足以补贴的,市辖三区由市、区人民政府解决,县(市)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三)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筹资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市辖三区的费用存入阜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县(市)的费用存入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社会保障费用缴纳不到位的,不得报请批准征收土地,征地未获批准的,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缴存单位。

(四)市辖三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县(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当地统筹管理。市、县(市、区)财政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对账等制度,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发现资金管理出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符合《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阜政办〔2020〕26号,以下简称“原26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按原26号文件规定进行保障。

(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符合原26号文件规定已享受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已按本政策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的对象,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征地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三)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符合原26号文件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适时拟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有关要求

(一)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参照本政策精神制定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二)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细则;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推动政策落实。

(三)防范风险,平稳衔接。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新老政策衔接和新老被征地农民待遇平衡,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妥善处理好政策衔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顺利实现政策平稳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

来源:阜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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