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矛盾无处不在,有人因为居住环境恶劣要求拆迁,有人因为不同地块补偿悬殊而不愿拆迁,还有人签订拆迁协议多年后又质疑补偿没落实到位。那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正如部分律师所言,属于行政协议的范畴呢?

鉴于行政协议的双重身份,一方面,它作为行政管理手段,具备行政性;另一方面,也是行政部门与个人合意的体现,具有合同特性。因此,学界一直难以对其准确定性。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一方面来看,从拆迁审批到补偿安置,政府在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实质上属于政府与被拆迁户之间的协议,是行使某种行政权力的表现;然而,从另一方面去看,协议的实质是被拆迁户将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让渡给政府或开发商,这是一种权利义务行为,具有民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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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意,是选择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呢?

首先,从法律角度分析,2011年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对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受委托单位签订行政协议的情形。然而,同时也规定了被拆迁人有权自主选择房屋评估机构以及了解拆迁事项的公示信息。因此,问题在于,如果视为民事协议,却强调应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这显然是互相冲突的。

其次,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对拆迁安置补偿不满意,尤其是对公告文件、补偿标准、协议效力等提出异议的,提起行政诉讼较为常见。然而,对于协议拆迁,更多强调与被拆迁人的协商一致,一般主张提起民事诉讼。

最后,就信访投诉内容来看,拆迁类信访投诉通常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主张周围居住环境恶劣、设施陈旧或配置不全,要求拆迁的,一般会建议直接与当地房屋征收部门沟通是否符合拆迁计划,由于居住环境与拆迁本身无直接关联,因此这类情况一般不按诉讼程序处理;第二类是在拆迁过程中质疑补偿标准过低、安置房屋选址欠佳,要求提高补偿或变更选址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最后一类是拆迁完成多年后再次提出,认为补偿未能落实到位,要求重新签署拆迁协议的,由于双方当时已达成一致意见,此种情况下胜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因此,既然法律规定了可以采取行政诉讼途径,实践中大多数问题也是通过行政复议、诉讼来解决,多数法院也受理了此类诉讼请求,而律师也普遍建议当事人采取行政诉讼途径,那么提起行政诉讼无疑是首选。

然而,在本人看来,拆迁补偿更多地带有民事属性。

首先,对于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是否拆迁或征收,在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前便已经确立了用地单位和出资主体,简而言之,协议是针对必然发生的民事赔偿行为所采取的预先措施,鉴于其目的的公益性,使得它与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相区别开来。

其次,协议的核心在于平等协商,由于拆迁行为会对私权利造成干扰,在拆迁过程中,协商不一致怎么办?继续谈。在谈成一致前,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被拆迁人。通过补偿方式对受损的权利进行找补,这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所以,本人认为,可以将拆迁安置分为两个步骤,前期是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拆迁或者征收的决定,这属于行政管理及保障公益的行为,属于行使公权力。后期是对具体补偿安置条款的商定,这是对被拆迁人受损利益的评估和预测,属于民事行为。

而将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纳入民事诉讼范畴,也有利于对被拆迁人的保护。提起行政诉讼,很多时候即便是判决被拆迁人胜诉,相关部门愿不愿意赔偿还要另说,如果不赔,后期还需要针对申请赔偿再次诉讼,实属耗时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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