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 (张永琪 德阳频道 古蓉媛)无视他人随意高空抛物,必将受到法律惩罚。3月26日,德阳市旌阳区首例高空抛物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以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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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发生在2023年11月,被告人徐某与妻子因纠纷发生争吵,妻子离家出走,徐某到市区寻找未果,遂前往市区某楼顶准备跳楼,并报警让警察帮其寻找妻子。警察将其妻带至现场,徐某在与警察、妻子谈话中,情绪失控将饮用后的酒瓶扔下,掉落至门口过道。当时过道属于可通行状态且附近有工人施工,其行为已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对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构成高空抛物罪。当天,警察将徐某抓获归案。

审理中,法官认为,鉴于该案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因此对徐某依法从轻处罚,法院当庭进行宣判,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被告人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以罚金一千元。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危害极大,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民法典》细化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又新增了高空抛物罪,该罪名作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外,“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当天,旌阳区司法局还组织上百名辖区居民现场观摩庭审,近距离接受法律的熏陶,体验“沉浸”普法,感受法治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