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玉屏县卫生健康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胡某某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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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先后任玉屏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委委员、玉屏县妇幼保健所所长、玉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玉屏县妇幼保健中心主任、玉屏县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向他人透露招、投标相关信息等方式,帮助他人在医疗设备及药品采购、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 69万余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9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县人民法院依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剩余未退缴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宣判后,被告人胡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公生明,廉生威。用权者对法律红线心存敬畏,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作为公职人员,应该始终对自己的岗位心存敬畏,权力带来的不仅是地位,更应该是责任和担当,要始终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守纪律规矩,时刻保持廉洁自律,误入“钱途”不但自毁前途,也会深陷囹圄追悔莫及!

(玉屏法院向政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