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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丈夫为妻子担保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规则

根据夫妻双方以共债的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均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以案说法

秦岭和淮河系夫妻,秦岭向北戴河借款6万元,借条载明“今秦岭欠北戴河6万元,应于年底前还清,否则按照借款总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落款处秦岭签字,同时淮河签署“保证人淮河”。

直至年后,秦岭仍未偿还款项。北戴河提起诉讼,要求秦岭和淮河共同偿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淮河认为该笔欠款是秦岭的个人欠款,和自己没有关系。

经审理,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欠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秦岭和淮河偿还欠款6万元,并支付6000元违约金。

法理分析

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在担保人处签字,表明担保方作为夫妻一方,知晓另一方借款的事实,并同意受该债务拘束,担保方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并未受到侵犯。

同时,基于夫妻的家庭关系,其中一方作为担保方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更能说明其夫妻二人对于借款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充分考虑,债权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

因此,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符合“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应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

*特别说明:案例改编自(2021)鲁1312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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