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能需要一辈子时间来接受这个结果。”

被未满12岁男孩杀害的4岁女童父亲发声称,自己正在提起刑事申诉,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女童父亲还表示,自己从公安机关了解到,事发后,男孩被送到武汉的专业机构接受心理矫治,时间是6个月,按时间,过完年后,男孩就可开始正常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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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的1月22日,女童父亲晒出其收到的撤案决定书称:因男孩作案时不满12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在我看来,相较于邯郸初中生杀人案,本案的典型意义更加明显。

因为,其可有效证明,将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定在12周岁的法律规定,是不够合理的。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尚且可以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最终结果势必不尽如人意。

但未满12周岁,即便犯下故意杀人等罪行,也无法可依。

不仅如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此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的记录,以及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适用犯罪记录封存规定】。

也就是说,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未满12周岁杀人,最多最多也就是受到来自周边的道德压力。

一旦嫌疑人逃离对他知根知底的环境,立马就能卷土重来。

于我而言,不管是邯郸初中生杀人案,抑或是未满12周岁男孩杀害4岁女童案,我都强烈建议尽快采取措施,剥离未成年犯罪者的光环保护。

哪怕不能骤然剥除,也可以增添补充条款,规定受害者同为未成年人时,嫌犯的法律光环自动失效。

另外,针对邯郸初中生杀人案,我强烈建议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对其顶格处罚。

因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短时间内看遥遥无期。

但邯郸初中生杀人案,必将开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先河,进言之,其判决结果势必影响后续相关案件的判决。

法律的作用,一为惩戒,二为震慑。

震慑的作用往往比惩戒更为重要。

如果不能对宵小形成有效震慑,社会的动乱也许就在一念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