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先旺

山东国曜琴岛(聊城)律师事务所

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经检索两篇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适用,其中一篇就是指导性案例9号。我们先看一下该指导案例的基本案情和裁决结果:

被告常州招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拖欠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钢材货款130余万元,被告房某某、蒋某某和王某某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拓恒公司没有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没有组织清算,因为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存亮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拓恒公司和另外三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存亮公司与拓恒公司建立钢材买卖合同,拓恒公司欠货款130余万元属实。房某某、蒋某某和王某某是拓恒公司的股东,拓恒公司因未进行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股东没有组织清算,公司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人民法院裁判结果为:拓怪公司偿付存亮公司货款130万余元,三股东对拓恒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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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指导性案例为什么现在不再参照适用?该案例与九民纪要相关规定已经有冲突,应当适用九民纪要的有关规定,因此该指导案例现在不再适用,人民法院不能以股东没有履行清算义务而简单的判决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自该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公司应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如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大家可以检索一下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24)黑1083清申10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