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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以买卖合同为名套取银行贷款进行民间借贷的效力

裁判规则

出借人以买卖合同套取银行贷款的方式对外出借款项,实质系通过虚假增加买卖合同标的额,使其获取的贷款金额超过实际需要使用的金额,将多获取的贷款差额部分出借获利,应认定为套取银行资金的情形,该出借行为无效。

以案说法

秦岭与淮河是多年的商业伙伴。近期,秦岭因购买精密仪器,刚与淮河签订600万的买卖合同。淮河在调研无人机的市场行情时,感觉商机很大,准备投资试水,但有200万的资金缺口,准备向秦岭借款。

秦岭眉头一紧想到一个办法,“可以利用我们刚签的买卖合同,把金额改成800万,反正我也准备贷款买货。这样600万的货款和200万的贷款就一起办掉了。”淮河思考后同意,并为贷款重新签订了800万的买卖合同。

几日后,秦岭电话通知淮河,“我已经在办理贷款了,但是银行要求对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这样吧,600万买货的那部分你不用管,200万借款那部分你得找人担保。”于是淮河找到东海和黄海对借款进行担保,此二人之前也帮好友做过类似的超额贷款转贷的担保,并且提供了自己的房产进行了抵押。

收到银行贷款后,秦岭将800万元均转给淮河,同时又要求淮河支付2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约定借款利息为两分。后期,该批仪器出现质量问题,淮河便以此为由拒绝偿还200万借款。秦岭提起诉讼,要求淮河偿还本息,并要求拍卖东海和黄海的抵押房产履行担保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定买卖合同中超过600万的部分无效,对利用买卖合同获取的200万元的贷款进行转贷也无效,判决淮河偿还秦岭本金180万,利息按照LPR计算;对淮河不能偿还的部分,东海和黄海承担1/3的赔偿责任。

法理分析

关于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600万元以内的部分系真实的买卖关系,不言自明。200万元的部分的买卖合同为虚假意思表示,合同无效;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虽为借贷,但该借贷行为系套取银行资金转贷,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基于此,担保合同系从合同,因主合同借款合同的无效而归于无效。

关于本金和利息。秦岭支付出借款200万元,同时淮河支付履约保证金20万元,属于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借款本金应为180万元。同时,因合同归于无效,两分利的利息请求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基础,应按照LPR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关于担保责任的问题。担保合同虽然无效,但东海和黄海明知合同系套袋转贷而提供担保,具有一定的过错。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仍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因此法院酌定东海和黄海承担1/3的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特别说明:案例改编自(2021)最高法民终365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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