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视频
【民间借贷】借款支付账户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裁判规则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变更对保证负担无影响时,不影响保证责任范围。

以案说法

秦岭的项目工程款没有全部追回,由于年关将至,没有钱向单位的员工发工资。于是向淮河求助,淮河同意。秦岭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淮河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此款转入山海关公司账户上,还款日期为2020年11月30日。按照照每月利息一分五计算。”秦岭找到保证人澜沧江,说明了借款是为给员工发工资,澜沧江同意担保,并在借条上补签“担保人澜沧江”。

三日后,淮河向山海关公司汇款100万,但款项被退回。经沟通,秦岭又提供了峨眉山的卡号,淮河的转款被成功接收。后续得知,秦岭将款项用于另一个新开发的项目,并没有用来发工资。借款逾期后久拖不还,淮河提起诉讼,要求秦岭偿还本息,澜沧江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秦岭、淮河、澜沧江对借贷的本金利息等事实都认可,但澜沧江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理由一是担保的前提是借款目的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借如用于款投资系借款目的的改变,不在担保的范围内;理由二是借款应向指定账户支付,变更收款账户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不再担责。法院认为澜沧江的主张于法无据,判决淮河偿还本息,澜沧江承担连带责任。

法理分析

借贷关系和保证关系均经秦岭、淮河、澜沧江三人同意且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未按借条载明的汇款路径转款以及借款目的的改变没有加重保证人的负担,减免保证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695条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变更对保证负担无影响时,不影响保证责任范围。

*特别说明:案例改编自(2022)沪02民申159号民事裁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