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少年杀人案的风波尚未平息,广东清远阳山县又发生一起少年性侵案件。13岁的陈某在公园性侵了一名8岁女童;女童的家人报警后,由于陈某未满14周岁,警方无法立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由原来的14岁一刀切,修正为个别下调。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条修正案,邯郸杀人的小恶魔,大概率会被惩罚,会为自己的恶行付出一定代价。然而发生在阳山的这起案件,却不在此例。因为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主要针对的是故意杀人。

陈某不会受到任何惩罚,他甚至可以继续大摇大摆地回学校上学。因为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老师不能够拒绝他回校。即使据老师反映,这名学生日常抽烟、喝酒、逃课,欺凌同学,正是典型的害群之马。

受害女童和家人将长期承受痛苦和阴影,他们无法追究侵害者责任,只能自认倒霉。而一同上学的孩子又该多么胆战心惊,而他们事实上也时刻处于极大的风险之中。犯了罪却可以逍遥法外,等于在鼓这些恶魔可以继续去犯罪,没人能拿你怎么样。

考虑到青少年在认知和身心各方面都还不成熟,世界各国的法律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往往网开一面,给予格外的宽恕。但这种善意和慎重未必能酝酿出什么善果,往往只是在鼓励罪恶,庇护恶魔。

1997年,日本神户发生一连串匪夷所思的青少年伤人案件。凶手是一名14岁的少年,他无缘无故地用凶器先后袭击了另外5名孩子,导致两死三伤。他砍下其中一名11岁男童的脑袋,把它悬挂在学校里。

案件震惊了全日本,但因为这名恶魔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法被判刑追究,只能够进行教养和纠正。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凶手会因为这些宽大而悔罪感激吗?并没有,数年后,他人模狗样地出版图书《绝歌》,讲述他杀人的过程,大发其财。他冷静得近乎得意地写道:“当我杀人或导致他人身体遭伤害时,我觉得自己从持续的憎恨中获得自由。我能够从中得到和平。减轻我的痛苦的唯一方法——就是增加其他人的痛苦。”

这一部分心理表述,很可能是真实的。这个世界上,的确有一部分人是天生恶魔,他们作恶有时候看起来是没有理由和动机的,仅仅是本能驱动

2013年,重庆一名10岁的女童在电梯里偶然遇到一名1岁的婴儿,婴儿的奶奶一时不慎,把婴儿车推进来后,自己被卡在外面。电梯门关了,往楼上走。女童抱起这名素昧平生的婴儿,踢他,摔打他。她把他抱回家里继续殴打,打够了之后把他从25楼的阳台扔下去。

做完这一切后,她假装热心地帮老奶奶找孩子,拍拍她肩膀,告诉她不用急,慢慢找。即使在她的罪行被揭穿之后,她仍然没有任何情绪波动或忐忑,而是平静地就像一个乖孩子一样正常地读书写字。

这样的人,就是出于本能作恶的天生恶魔。法律保护他们,等同于是在毁灭正常人的生存空间。

法律应该保护的,是那些善良守法的人,而不是在保护恶魔,鼓励他们尽情去犯罪。难道只有罪犯的权益才是权益,普通人的反而不是?凭什么普通人就应该白白被伤害?

同态复仇,对等惩罚合乎天道,是公序良俗。

惩罚犯罪,才能够抑减犯罪的发生。也唯有如此,才是对受害者应有的告慰。

犯罪成本的高低,直接左右着犯罪发生的可能性。不论是成年人还是小孩,作恶之前无疑会暗自掂量,考虑一下可能要支付的代价。对惩罚的畏惧,足以吓阻相当一部分不轨之徒,把恶行消弭于无形。实际上这不仅保护了潜在的受害者,潜在的施害者本人也因此得救。

对于极端邪恶的犯罪,年龄根本就不应该是保护线。相信相关法律能够根据现实的情况,不断修正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