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宁一网友因数月未发工资“无奈”爆料,该网友曾通过某问政平台求助:济宁交运集团拖欠公交车驾驶员及各职工工资,至今已有五个多月,请各位领导帮帮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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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章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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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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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拖欠工资的处罚,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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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交运集团建业于1948年,在计划经济下的艰苦创业,奠定了企业发展的家业基础。老一辈交运人凭着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用辛勤的汗水奠定了企业发展的基业,也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近年来曾被授予中国道路运输百强诚信企业等多个荣誉称号,作为即将实现“百年交运”的发展型企业,在服务好群众的同时,是否更应该让员工“吃饱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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